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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将学界惯称为“反向假冒”的行为明确为法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形式之一.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保留了这一条款,作为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但是十几年来,相关的法制建设并没有进一步发展,法条在司法案例中的运用也并不完善.本文分析了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相关情形,试图就完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