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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的代理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别,应当借鉴港台有关代理的立法经验,以完善大陆的代理制度。应将“间接代理”纳入代理关系的范畴;应将代理权之发生根据划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两种,以体现世界法律文化的融通;为了切实保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应明确规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对狭义无权代理之第三人,应赋予其催告权和撤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