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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之中,作为“三会”之一的董事会亦即由此形成的董事制度当仁不让的成为核心,而其中的董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关键。出于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涉及许多董事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不同责任的状况,但关于董事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现当代公司法的认识相异于传统的公司法。然而,出于对市场公平交易和市场安全的考虑,以及对债权人和公司等利益的维护,实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