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的同时,有关的法规制度相对滞后的问题逐渐凸显。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 法规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陆续出台,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反洗钱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和防范能力日趋健全。《反洗钱法》和这四个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角度看,反洗钱一法四规目的明确,立法严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一法四规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及定性尺度难以把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一、问题反映
(一)在制度层面,反洗钱一法四规对一些新兴业务规范不够,存在缺失、滞后等问题。
1、随着我国信用卡的不断普及,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其既能转账结算、又能存取现金的特点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便利,而相应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欠缺。
2、网上银行迅猛发展,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动向。网上银行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和银行网点限制的特点,不能准确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为洗钱分子快速、分散和隐蔽地转移资金创造了条件,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二)在操作层面上,部分条款与实际不符或解释不清,难以实施到位。
1、部分条款规定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十三条中规定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与经营状况不符”、“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原因不明”、“不能合理解释”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操作起来很难准确把握。而人总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又规定若“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可疑交易。根据这一规定操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对可疑漏报更难辩别。
2、部分条款与实际不符,弱化基层反洗钱监管力度。如《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进行调查。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明显增强,同时受漏报可疑交易可能受到高额处罚规定的影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明显增多。对这些可疑交易,若全部由省一级人民银行进行分析、调查,人员上难以安排;若地市级人民银行进行调查,受权限限制又难以深入。
3、部分文件规定与反洗钱规章不符。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而人总行下发的《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规定:从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在凭证上注明事由后,可不出具付款依据,但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相关制度规定不作调整,则客户完全可以以文件依据作盾牌,名正言顺地抵制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二、完善建议
(一)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一是出台对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针对传统的银行结算方式,而目前随着银行卡的不断普及以及网上银行高速发展,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出台针对银行卡及网上银行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强化反洗钱监管。二是妥善处理一些文件制度与《反洗钱法》相关内容之间的矛盾。《反洗钱法》属我国法律范畴,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若有与《反洗钱法》内容不符的,依从《反洗钱法》,并积极修订完善。三是结合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的变化,根据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制定影像凭证(扫描凭证)管理规范。
(二)授权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适当地开展反洗钱调查。
从近年工作趋势来看,地市级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反洗钱基础数据的采集到反洗钱日常监管以及可疑交易线索的报送,地市级人民银行始终位于反洗钱的第一线。根据省一级人民银行授权,适当地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同时,上级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能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反洗钱日常管理、协调以及监管中,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
(三)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辅导。
《反洗钱法释义》对《反洗钱法》逐条进行解释说明,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反洗钱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日常工作中,更多的还是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四个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的部分条款不是很清晰或操作性不强,如对“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如何认定“己核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组织编撰反洗钱四个规定的释义,以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范性及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会计科)
关键词 反洗钱 法规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陆续出台,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反洗钱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和防范能力日趋健全。《反洗钱法》和这四个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角度看,反洗钱一法四规目的明确,立法严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一法四规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及定性尺度难以把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一、问题反映
(一)在制度层面,反洗钱一法四规对一些新兴业务规范不够,存在缺失、滞后等问题。
1、随着我国信用卡的不断普及,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其既能转账结算、又能存取现金的特点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便利,而相应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欠缺。
2、网上银行迅猛发展,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动向。网上银行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和银行网点限制的特点,不能准确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为洗钱分子快速、分散和隐蔽地转移资金创造了条件,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二)在操作层面上,部分条款与实际不符或解释不清,难以实施到位。
1、部分条款规定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十三条中规定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与经营状况不符”、“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原因不明”、“不能合理解释”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操作起来很难准确把握。而人总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又规定若“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可疑交易。根据这一规定操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对可疑漏报更难辩别。
2、部分条款与实际不符,弱化基层反洗钱监管力度。如《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进行调查。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明显增强,同时受漏报可疑交易可能受到高额处罚规定的影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明显增多。对这些可疑交易,若全部由省一级人民银行进行分析、调查,人员上难以安排;若地市级人民银行进行调查,受权限限制又难以深入。
3、部分文件规定与反洗钱规章不符。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而人总行下发的《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规定:从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在凭证上注明事由后,可不出具付款依据,但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相关制度规定不作调整,则客户完全可以以文件依据作盾牌,名正言顺地抵制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二、完善建议
(一)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一是出台对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针对传统的银行结算方式,而目前随着银行卡的不断普及以及网上银行高速发展,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出台针对银行卡及网上银行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强化反洗钱监管。二是妥善处理一些文件制度与《反洗钱法》相关内容之间的矛盾。《反洗钱法》属我国法律范畴,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若有与《反洗钱法》内容不符的,依从《反洗钱法》,并积极修订完善。三是结合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的变化,根据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制定影像凭证(扫描凭证)管理规范。
(二)授权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适当地开展反洗钱调查。
从近年工作趋势来看,地市级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反洗钱基础数据的采集到反洗钱日常监管以及可疑交易线索的报送,地市级人民银行始终位于反洗钱的第一线。根据省一级人民银行授权,适当地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同时,上级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能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反洗钱日常管理、协调以及监管中,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
(三)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辅导。
《反洗钱法释义》对《反洗钱法》逐条进行解释说明,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反洗钱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日常工作中,更多的还是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四个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的部分条款不是很清晰或操作性不强,如对“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如何认定“己核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组织编撰反洗钱四个规定的释义,以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范性及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会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