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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仲裁法》的实施,仲裁方式成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新途径。文章分析了仲裁的准司法性、保密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环境污染纠纷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贯彻自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中应有环境科学专家;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给予支持。对于涉外仲裁中的海事仲裁,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在证据保全方面不同于一般仲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