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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开始普遍使用手机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其所提供的视听证据仍然处于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的状态。笔者旨在论证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张司法实践予以采信和认可,以期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视听证据;合法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6-01
作者简介:瞿兰(1995-),女,汉族,西华师范大学,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通常采取被告方单方举证的方式,常出现证据链条缺陷,争端无法得到合理有效解决等问题。对此,尽管学界已经有学者提出一些可行建议,不过大都是仅针对行政主体一方的证据完善而提出的改善措施。因此,笔者立足于行政诉讼中“两造恒定”的基点,初步探寻出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适当的采信行政相对人一方采用手机录音录像而取得的视听资料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从而摆脱以往诉讼证据采信中顾此失彼的臼窠,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仅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存在局限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录音等从而取得视听资料,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其效力也往往被有关法律明示或者默示的进行了认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主体收集的证据可能由于缺乏连续性、完整性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公开度不够
行政机关录制视听资料属行政信息,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所制作并保存的各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原则上应予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法律还设有不予公开的两类情形。这些情形的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要求被告举证时,受到了阻碍;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有了可乘之机。
(二)行政机关记录拍摄时可能存在的各项问题
执法记录开启和截止点具有不确定性;执法记录中可能存在的技术中断和人为中断问题;由于没有第三方中立保存和监督,记录设备人为空间大,无法完全规避可能被删除或修改的暗角。以上都给探明案情造成难度,并且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于上诉问题进行规范,这极可能导致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主观选择性、片面性和偏向性,使得证明力甚微,最终导致实体正义的缺失。
二、采信行政相对人一方提供视听证据的理论支撑
(一)合法性论证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了视听资料的证据地位。《行政诉讼法》第32条确立,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两条规定相结合,可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供视频、录音、录像等证据的主体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据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的规定进行了适当放宽。
2.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视听证据;合法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6-01
作者简介:瞿兰(1995-),女,汉族,西华师范大学,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通常采取被告方单方举证的方式,常出现证据链条缺陷,争端无法得到合理有效解决等问题。对此,尽管学界已经有学者提出一些可行建议,不过大都是仅针对行政主体一方的证据完善而提出的改善措施。因此,笔者立足于行政诉讼中“两造恒定”的基点,初步探寻出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适当的采信行政相对人一方采用手机录音录像而取得的视听资料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从而摆脱以往诉讼证据采信中顾此失彼的臼窠,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仅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存在局限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录音等从而取得视听资料,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其效力也往往被有关法律明示或者默示的进行了认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主体收集的证据可能由于缺乏连续性、完整性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公开度不够
行政机关录制视听资料属行政信息,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所制作并保存的各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原则上应予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法律还设有不予公开的两类情形。这些情形的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要求被告举证时,受到了阻碍;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有了可乘之机。
(二)行政机关记录拍摄时可能存在的各项问题
执法记录开启和截止点具有不确定性;执法记录中可能存在的技术中断和人为中断问题;由于没有第三方中立保存和监督,记录设备人为空间大,无法完全规避可能被删除或修改的暗角。以上都给探明案情造成难度,并且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于上诉问题进行规范,这极可能导致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主观选择性、片面性和偏向性,使得证明力甚微,最终导致实体正义的缺失。
二、采信行政相对人一方提供视听证据的理论支撑
(一)合法性论证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了视听资料的证据地位。《行政诉讼法》第32条确立,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两条规定相结合,可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供视频、录音、录像等证据的主体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据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的规定进行了适当放宽。
2.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