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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退货折旧费规制”存在着折旧率标准的确立缺乏合理性、内容缺乏科学性以及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宗旨相悖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退货权”本身的理念出现了偏差,致使消费者退货权的行使屡遭尴尬。由于让消费者在退货时支付折旧费的规定本身就缺乏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因此“退货折旧费规制”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考虑将其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加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