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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事件政府出资行为有处置性出资行为、资助性出资行为和代为赔偿性出资行为三类。政府出资行为是行政给付行为,也是替代性行为。公共事件政府出资的依据是事件紧急性和保障公民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控制政府出资行为,政府出资范围、对象和标准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应当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增加社会化解风险的能力,逐渐减少政府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