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fe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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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微信支付受到越来越多的客户的亲睐,微信支付的发展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势,怎样在网络支付环境下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则是限制微信支付发展的最大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国内安全微信支付环境的构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有法律的约束,才能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迅速的找出对应的解决方案以及损失的承担方,这样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微信支付;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在过去的数年里,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购物渐渐地变成了一种时尚,电子商务在这期间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微信支付只能算作是电子商务中极小的组分,毕竟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还相对较少,受到立法欠缺的制约,微信支付在消费者维权的这一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不可否认,其确实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
  1、微信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首先,无法不能对消费者的信心做到严密的保密处理。关于微信支付客户信息的保密条例在《管理办法》第34条中有说明,微信平台必须“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较之国际上同类型的管理办法,国内关于微信支付的立法确实存在诸多的缺陷,很显然这样的管理办法条例说明太过于草率,很容易被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所利用。此外,对于微信平台与商家合作泄露客户信息的案例,处理的过程也无关痛痒,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其次,国内现有的客户备付金制度存在缺陷。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他们彼此之间的客户备付金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丝毫不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营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美国,一出现旦微信支付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客户的备付金能根据法律的条例,能够有效地得到银行的保险的认证,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而在歐洲各国之间,出现同样的情况时,法律是禁止除客户自身之外的任何人来处理客户备份金的,这样无疑也是保障微信支付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手段。然而,在国内,虽然约束了微信平台以其债权人不能私自处理备份金,但是也没有给予备付金归属的定义,这就导致消费者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最后,在网络支付环境下,消费者往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因而在消费者维权立法过程中一般需要倾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国内的相关立法却没能做到这样的一点。主要表现在:1.支付协议往往存在不对等的条款,更有甚者可能强制规定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权。商家往往都是唯利是图,因此在制定消费协议的时候,经常会出先一些严重倾向自身的条例,一旦消费者没有注意并且恰好出先纠纷的情况时,商家就能依靠这样的法律空当逃避责任,而消费者的维权难以实现。2.先行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形形色色的维权纠纷。国内的关于微信支付的立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这也是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2、微信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1)对于保护消费者在微信支付环境中的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国内在这样一类纠纷的处理办法上还存在很大的误区,以及没能引起重视。缺乏类似的经验以及国内的立法虽然存在借鉴意义,但是也要适应实际的市场环境,因此这一类立法的过程也存在很大的难题。首先,对于消费过程中的付款流向能够有十分明确的途径说明,并且及时地给消费者进行反馈,这样消费者能够通过及时的处理办法,减小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损失。其次,支付机构的权益也是立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当依法判定重大的损失或者纠纷是由客户自己造成的时候,客户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以外,一旦支付机构存在违法的行为,除了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及时补偿之外,还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其他的处理办法,以确保类对于类似情况的约束。
  (2)备付金的归属人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备付金是消费者的财产,只是在网络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在通过中间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如果是立法倾向于消费者的情况时,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极大的保护。因为毕竟备付金的机会成本是由消费者支付的,并且立法规定在支付平台破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不能对备份金进行处理办法,这也是间接表明备付金属于消费者。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欧洲各国还是倾向于备付金属于消费者。因此国内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这一办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在纠纷为处理完善之前也必须对这部分的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
  在消费者维权处理办法中,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严禁机构在客户进行消费的过程中给予不平等的条例,使得消费者在后期维权的过程中丧失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在之前的处理办法中提到,对于立法是否应当倾向于消费者,站在支付机构的角度来看这同样是不公平的,以此,借鉴美国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办法,不仅仅可以有效的避免机构剥夺消费者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的权力,还能够给予双方一个公平的维权环境,保证双方的利益。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类似的纠纷引起足够的重视,微信支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政府部门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处理办法的同时,还应针对国内的市场环境做出合理的调整,最终形成适用于国内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新仓.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考察及借鉴[J].求实,2010,(z2):75-77.
  [2]睢利萍.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0):131-133.
  作者简介
  姓名:周国昌.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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