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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数字平台的兴起。数字平台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由于其中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特性损害了社会利益,带来治理的难题。由于数字平台存在强网络效应、高技术创新和先行者优势,使得新型垄断协议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现存的垄断行为认定方式存在问题。为使数字平台健康发展,应跟随数字市场的动态变化,完善垄断行为认定的法律条例,创新执法思路,对数字平台应持包容审慎、灵活有序的态度进行适度和高效的监管。同时,反垄断法相关立法应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特征,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