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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严厉惩罚贪赃枉法者,社会稳定很可能会分崩离析,国家秩序也难免信誉扫地。面对法与情之间两难困境的尖锐化,除了尽早改变制度设计,可以说已经别无选择
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重刑。《检察日报》公布了他的忏悔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段话:
“回忆这些年来,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觉得自己风里来、雨里去,一天忙到晚,也够辛苦的。看到老板们一个个大把大把地捞钱,潇潇洒洒生活,想来想去,觉得自己吃亏了,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
在迄今可见的贪官反省材料中,或多或少也有类似的情绪流露。
应该承认,这些固然有文过饰非的伏笔,但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场某种无奈的现实以及根深蒂固的心态。
因为王昭耀们如果能够抑制“意志薄弱”、“精神空虚” 等犯罪诱因,如果能够坚持清廉操守,结局恐怕与黄仁宇的史学杰作《万历十五年》中描绘的海瑞相去无几:“海瑞……尊重法律,乃是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度执行。这种信念有他自己的行动作为证明:他官至二品,死的时候仅仅留下白银20两,不够殓葬之资。”
不言而喻,如此这般的可悲下场决不应该成为贪赃枉法的借口。实际上,在任何地方,即使薪酬再优渥,也仍然难免有人见利忘义。
但是,倘在一般情形下守法的代价总是清贫,其收获惟有孤寂,那么无异于权力结构本身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这时更需要的与其说是贪官的忏悔,毋宁说是制度的反省。
例如王昭耀作的检讨——“收了礼后,我便插手干部使用和人事安排工作……其实就是一句话的事,举手之劳,打个电话或者开会时给有关人员打个招呼就完事了”。
——这非常典型地揭露了结构性腐败或者制度腐败的真相。为什么一个党委书记就能擅自决定属下大量干部的任免升迁?因为存在某些便于利用的“组织原则”和导致“一把手”说了算的规制。为什么被告在短短十来年间受贿294次、获赃款约1350万元都能平安无事,甚至还不断加官进爵?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通过人际关系网寻租和分利的攻守同盟。
显而易见,人事决定的集权化、任意化以及交易化,势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任何一个在位的干部始终缺乏安全感,即使并无贪欲,只是为了保住官位,也不得不巴结能够随时改变其命运的领导,更何况在心存晋升之念的场合;而巴结的手段必然不限于能力和政绩,无原则的效忠和“上供”可能更容易立竿见影。这就会在官场形成某种围绕特定上司的激烈竞争。
其次,垄断性的人事权意味着充沛的政治资源,并可以兑换各种所需物品。不同价值之间替代和转换的“双赢局面”一旦打开,官场或迟或早就会市场化,从政就像一桩无本万利的合伙事业;“公仆”的职位将蜕变成最盈利的商品,既可以囤积居奇以抬高价码,也可以反复倒卖以薄利多销,从而使公器私有化的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
由此可见, 一方面在理念上要求干部艰苦朴素,在很长时期、很多地方并未为官员提供足以养廉的待遇;另一方面又没有对权力进行必要且充分的限制,实际上就等于承认或引诱甚至逼迫干部从事寻租活动。这是国家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不得不思考之处。
贪官污吏们对此也心知肚明。惟其如此,才会有人在形式上全面认罪,实际上百般辩解;官官相护也就失去了耻感和罪感,变得仿佛像出于恻隐的善意,甚至还显得有那么几分义气凛然。
在这一点上,原安徽六安市副市长王伟比他的上司王昭耀说得更坦率。他说:“体制上,县委书记权力过大而监督乏力,如果监督制约有力,我也许就不会犯这么严重的错误;环境上,中国人讲究人情往来,大环境、大气候如此,我一个人是无力改变的。”当然,法院不能因此就减免他个人违法的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辩解之辞倒也的确并非无稽之谈。
在拉帮结派、徇情舞弊的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步变得形同虚设,一切是非都被颠倒。假如有一种结构和机制在不断纵容贪渎行为,同时又不断严厉惩罚那些其实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制度逻辑在行事的个人,那么鲁迅发出“制度吃人”的浩叹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贪官渎职忏悔录的字里行间,透过过度堆砌的道德八股的藻饰,是不是也能读出些无奈之余的怨尤来?
但是反过来看,假如不严厉惩罚那些贪赃枉法者,社会稳定很可能就会分崩离析,国家秩序也难免信誉扫地。面对法与情之间两难困境的尖锐化,除了尽早改变制度设计,可以说已经别无选择。
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重刑。《检察日报》公布了他的忏悔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段话:
“回忆这些年来,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觉得自己风里来、雨里去,一天忙到晚,也够辛苦的。看到老板们一个个大把大把地捞钱,潇潇洒洒生活,想来想去,觉得自己吃亏了,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
在迄今可见的贪官反省材料中,或多或少也有类似的情绪流露。
应该承认,这些固然有文过饰非的伏笔,但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场某种无奈的现实以及根深蒂固的心态。
因为王昭耀们如果能够抑制“意志薄弱”、“精神空虚” 等犯罪诱因,如果能够坚持清廉操守,结局恐怕与黄仁宇的史学杰作《万历十五年》中描绘的海瑞相去无几:“海瑞……尊重法律,乃是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度执行。这种信念有他自己的行动作为证明:他官至二品,死的时候仅仅留下白银20两,不够殓葬之资。”
不言而喻,如此这般的可悲下场决不应该成为贪赃枉法的借口。实际上,在任何地方,即使薪酬再优渥,也仍然难免有人见利忘义。
但是,倘在一般情形下守法的代价总是清贫,其收获惟有孤寂,那么无异于权力结构本身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这时更需要的与其说是贪官的忏悔,毋宁说是制度的反省。
例如王昭耀作的检讨——“收了礼后,我便插手干部使用和人事安排工作……其实就是一句话的事,举手之劳,打个电话或者开会时给有关人员打个招呼就完事了”。
——这非常典型地揭露了结构性腐败或者制度腐败的真相。为什么一个党委书记就能擅自决定属下大量干部的任免升迁?因为存在某些便于利用的“组织原则”和导致“一把手”说了算的规制。为什么被告在短短十来年间受贿294次、获赃款约1350万元都能平安无事,甚至还不断加官进爵?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通过人际关系网寻租和分利的攻守同盟。
显而易见,人事决定的集权化、任意化以及交易化,势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任何一个在位的干部始终缺乏安全感,即使并无贪欲,只是为了保住官位,也不得不巴结能够随时改变其命运的领导,更何况在心存晋升之念的场合;而巴结的手段必然不限于能力和政绩,无原则的效忠和“上供”可能更容易立竿见影。这就会在官场形成某种围绕特定上司的激烈竞争。
其次,垄断性的人事权意味着充沛的政治资源,并可以兑换各种所需物品。不同价值之间替代和转换的“双赢局面”一旦打开,官场或迟或早就会市场化,从政就像一桩无本万利的合伙事业;“公仆”的职位将蜕变成最盈利的商品,既可以囤积居奇以抬高价码,也可以反复倒卖以薄利多销,从而使公器私有化的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
由此可见, 一方面在理念上要求干部艰苦朴素,在很长时期、很多地方并未为官员提供足以养廉的待遇;另一方面又没有对权力进行必要且充分的限制,实际上就等于承认或引诱甚至逼迫干部从事寻租活动。这是国家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不得不思考之处。
贪官污吏们对此也心知肚明。惟其如此,才会有人在形式上全面认罪,实际上百般辩解;官官相护也就失去了耻感和罪感,变得仿佛像出于恻隐的善意,甚至还显得有那么几分义气凛然。
在这一点上,原安徽六安市副市长王伟比他的上司王昭耀说得更坦率。他说:“体制上,县委书记权力过大而监督乏力,如果监督制约有力,我也许就不会犯这么严重的错误;环境上,中国人讲究人情往来,大环境、大气候如此,我一个人是无力改变的。”当然,法院不能因此就减免他个人违法的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辩解之辞倒也的确并非无稽之谈。
在拉帮结派、徇情舞弊的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步变得形同虚设,一切是非都被颠倒。假如有一种结构和机制在不断纵容贪渎行为,同时又不断严厉惩罚那些其实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制度逻辑在行事的个人,那么鲁迅发出“制度吃人”的浩叹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贪官渎职忏悔录的字里行间,透过过度堆砌的道德八股的藻饰,是不是也能读出些无奈之余的怨尤来?
但是反过来看,假如不严厉惩罚那些贪赃枉法者,社会稳定很可能就会分崩离析,国家秩序也难免信誉扫地。面对法与情之间两难困境的尖锐化,除了尽早改变制度设计,可以说已经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