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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被”时代,其实质是人权保护的缺失。结束“被”时代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尊重私利三个层面来努力。
关键词“被”时代 人权 法治
作者简介:谷佳杰、龙金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89-01
近年,中国互联网上开始流传一些“被”动语词,出现了“被€讇住狈夯南窒蟆U馐俏弈蔚赜夼故恰叭ɡ馐毒跣训谋曛尽蹦兀?
一、“被”时代的现实评价
2008年,瓮安“看了俯卧撑”后跳河的女生、石首酒店坠楼的涂某均“被自杀”。2009年,某省对小康达标进行民意调查,要求受访群众熟记标准答案,部分贫困群众一夜之间“被小康”。2010年,某市学校的孩子要交“教师节慰问金”,宣称“被自愿……此外,“被捐款”、“被代表”、“被增长”、“被就业”等“被xx”词语广泛地出现于网络。“被xx”的,总是弱势的一方。他们只能通过一个“被”字道破他们在强权面前的委屈与无奈。
二、“被”时代的法学解读
(一)“被xx”的法学本质
“被xx”一方面将强势一方作为主体,而把弱势一方作为客体,实质上描述了一种“受人摆布”的不自由状态,违反了最基本的“人不能成为客体”的人权法理;另一方面,这样的表达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无奈和自嘲,表达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不满和愤慨。公权力未能明察微妙的诉求转变,继续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只有当事件上升到一定的危险程度而被媒体报道反映时,才“被迅速”地跳出来解决。从法学角度看,“被xx”实质上是强勢群体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漠视和侵犯。“被xx”的本质就是人权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二)人权的解析
1.人权概述。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对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可诊断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人权的保护。人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一种宣言保护,即在宪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强调对人权的尊重,要求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关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其次是司法保护,即通过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障,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最后是个人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被€讇住钡姆ㄑХ治?
“被€讇住贝颖局噬戏治觯褪堑苯裆缁岽嬖诘娜巳ㄈ笔А⑷巳ǖ貌坏阶罨颈;さ南质道Ь场N阌怪靡桑母锟乓岳吹闹泄饩隽?3亿人的温饱问题,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伟大成就,更是国际人权事业的辉煌发展。但中国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给中国的人权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立法保护日臻完善。然而,宣言式的立法保护缺乏可操作性,而公权力部门的理念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人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在遭受权利侵害之余,只能选择以“被xx”来聊以自慰。司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作用失效时,公民只能去寻求个人的保护。人权的个人保护本应依法进行,但是当司法无法为公民提供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时,寻求法外解决成了权利被侵害者的唯一救命稻草。于是,我们看到,在现实中,大量私力救济的存在,有的合法,有的非法,有的违法。私力救济本应成为救济权利的初始或补充手段,但因人权司法保护的不足,反而成为了终局和主要的手段,进而演化成了“谁受损,谁闹事;谁闹事,谁解决”的恶性循环。
三、结束“被”时代的思考
“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治的,不仅要致力于建立秩序,而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今天,处于转型阶段和矛盾纠错时期的中国,需要法治为祖国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一)完善立法
“人权入宪”令法律人欢呼无比,而法律人更应冷静地看到,现有的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更需要做的是反思我们长期在无人权观念下制定的各种法律,进而修改违反人权的法律以至制定更能保护人权的法律。
(二)健全司法
我们总把践踏司法比作污染水源,司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继续不断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尤其强调地是,需要尊重和信仰司法的,不仅仅是公民们,还有手握公权力的统治者。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三)尊重私利
人权的个人保护必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私力救济”却都生存于法外空间,只有将其纳入到国家正统的保护轨道之上,方为上策。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公权力尊重私人权利。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徐昕.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被”时代 人权 法治
作者简介:谷佳杰、龙金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89-01
近年,中国互联网上开始流传一些“被”动语词,出现了“被€讇住狈夯南窒蟆U馐俏弈蔚赜夼故恰叭ɡ馐毒跣训谋曛尽蹦兀?
一、“被”时代的现实评价
2008年,瓮安“看了俯卧撑”后跳河的女生、石首酒店坠楼的涂某均“被自杀”。2009年,某省对小康达标进行民意调查,要求受访群众熟记标准答案,部分贫困群众一夜之间“被小康”。2010年,某市学校的孩子要交“教师节慰问金”,宣称“被自愿……此外,“被捐款”、“被代表”、“被增长”、“被就业”等“被xx”词语广泛地出现于网络。“被xx”的,总是弱势的一方。他们只能通过一个“被”字道破他们在强权面前的委屈与无奈。
二、“被”时代的法学解读
(一)“被xx”的法学本质
“被xx”一方面将强势一方作为主体,而把弱势一方作为客体,实质上描述了一种“受人摆布”的不自由状态,违反了最基本的“人不能成为客体”的人权法理;另一方面,这样的表达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无奈和自嘲,表达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不满和愤慨。公权力未能明察微妙的诉求转变,继续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只有当事件上升到一定的危险程度而被媒体报道反映时,才“被迅速”地跳出来解决。从法学角度看,“被xx”实质上是强勢群体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漠视和侵犯。“被xx”的本质就是人权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二)人权的解析
1.人权概述。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对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可诊断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人权的保护。人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一种宣言保护,即在宪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强调对人权的尊重,要求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关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其次是司法保护,即通过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障,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最后是个人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被€讇住钡姆ㄑХ治?
“被€讇住贝颖局噬戏治觯褪堑苯裆缁岽嬖诘娜巳ㄈ笔А⑷巳ǖ貌坏阶罨颈;さ南质道Ь场N阌怪靡桑母锟乓岳吹闹泄饩隽?3亿人的温饱问题,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伟大成就,更是国际人权事业的辉煌发展。但中国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给中国的人权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立法保护日臻完善。然而,宣言式的立法保护缺乏可操作性,而公权力部门的理念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人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在遭受权利侵害之余,只能选择以“被xx”来聊以自慰。司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作用失效时,公民只能去寻求个人的保护。人权的个人保护本应依法进行,但是当司法无法为公民提供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时,寻求法外解决成了权利被侵害者的唯一救命稻草。于是,我们看到,在现实中,大量私力救济的存在,有的合法,有的非法,有的违法。私力救济本应成为救济权利的初始或补充手段,但因人权司法保护的不足,反而成为了终局和主要的手段,进而演化成了“谁受损,谁闹事;谁闹事,谁解决”的恶性循环。
三、结束“被”时代的思考
“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治的,不仅要致力于建立秩序,而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今天,处于转型阶段和矛盾纠错时期的中国,需要法治为祖国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一)完善立法
“人权入宪”令法律人欢呼无比,而法律人更应冷静地看到,现有的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更需要做的是反思我们长期在无人权观念下制定的各种法律,进而修改违反人权的法律以至制定更能保护人权的法律。
(二)健全司法
我们总把践踏司法比作污染水源,司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继续不断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尤其强调地是,需要尊重和信仰司法的,不仅仅是公民们,还有手握公权力的统治者。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三)尊重私利
人权的个人保护必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私力救济”却都生存于法外空间,只有将其纳入到国家正统的保护轨道之上,方为上策。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公权力尊重私人权利。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徐昕.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