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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04年11月15日,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了《医疗机构公示情况统计表》,公示率平均为90.2%。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重庆、四川、云南等8个地方达到100%;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贵州、青海的公示率未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