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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聚集地。促进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是推动科学发展、凝聚广泛力量的新的着力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商会的地位不断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但其自身发展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本文着眼我国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重点研究制约我国民间行业协会商会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促进民间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 行业协会商会 健康发展
一、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此过程中,我国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开始孕育发展,由少到多、由弱到强,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1.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代行业协会商会,是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式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还是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行业协会商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协助政府实施经济政策、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弥补“政府失灵”;又可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在保证市场经济体系高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独特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逐步从“全能政府”和“利益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转变,政府对经济和企业的直接调控管理转变为间接调控管理,原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行业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发展民间协会商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会商会发展道路,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参与成员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经济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由政府、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上协商、对话、解决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作为服务企业的重要组织,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更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协调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的斡旋,是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民间行业协业商会,有利于有效调节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局面。
二、制约和影响民间协会商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民间协会商会的本质是社团法人,其健康发展既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自身内部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1.行政合法性。这是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发展的前提条件,主要来源于对社团的管理和登记。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行业协会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企业在组建行业协会时,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通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申请成为法人。行业协会商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一是协会供给市场的垄断性。我国实行“一业一会”制度,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只允许成立一个行业协会,谁先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本行业的合法代表人,从而造成行业协会这种特殊的产品市场供给上的垄断性,这容易造成协会养尊处优和不思进取的思想,不利于协会自身发展和行业持续健康。二是协会管理方式的脆弱性。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一些由全国总商会或各地商会建立的行业商会,因无法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商会二级单位的名义活动,不利于行业商会的健康发展。三是协会管理体制的缝隙性。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作为业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拥有各自的管理和监督权限,但却缺乏两者之问的相互制衡、监督、沟通和协调机制,不是同时出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者缺位现象,就是出现双重指挥的多头管理现象。
2.法律合法性。這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功能定位,主要来自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关系不明确,合法性难以保证,现在能够为行业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是国家民政部1998年修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商会的许多功能作用无法可循,行业协会商会角色定位模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非营利性与服务职能的冲突。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但由于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等活动需要大量经费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已成为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惯例,与其功能发生矛盾。二是非行政性与管理性行为的冲突。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少行业协会由原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转型而来,由政府授权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成为“二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不一致。三是行业组织性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冲突。行业协会主要是将个体企业组织起来,产生联合力量,从事依靠单个团体与个人无法进行的事业。特别是面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时,更需要同行业企业联合起来,以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经济利益”,这是行业协会成立的重要宗旨。但行业协会因其组织起来而不加以制约,将会出现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生,对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的危害甚大。 3.社会合法性。这是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主要由公众认可度和行业协会商内部治理结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尚没有经正规专业培养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出现s个大的空白。这些都不同程度制约着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发育成长、自立自强。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选举机制不完善。现阶段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管理权仍控制在业务主管部门手中,往往提名权大于公选权,且一些行业协会领导仍然由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这就难以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合法性和公信力。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都未设监事会,对协会内部的决策和运作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加之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法规依据和执法力度,往往仅凭年审一次过关,存在一些漏洞。三是人才机制不完善。“协会好不好,关键看会长”,“协会强不强,关键秘书长”。许多协会、商会由于其“官办”性质,往往成了退休干部的“养老院”、“联谊会”,年龄不小,学历不高,能力不强,很难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而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对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促进民间商会协会健康发展的建议
促进民间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坚持以代表人士培养为重点,以搭建工作平台为基础,以健全管理体制为途径,以引导民间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障,不断促进民间协会商会持续发展。
1.积极培养民间协会商会代表人士。民间协会商会领导人大多是本行业的代表人物,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重要来源。要把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重点由个人转移到团体上来,把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工作逐步转移到做协会商会代表人物工作上来,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表率示范作用,引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完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民间协会商会联系机制,将民间协会商会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入统战工作视野和工作范围。要构建评价体系,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探索确立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标准和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准确。要规范选拔工作,以支柱性行业、覆盖面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协会商会为重点渠道,以协会商会中的会长、副会长为选拔主体,以监督和指导协会商会自身民主选举为重要保障,确保代表人士选拔的准确性。
2.逐步明确民间协会商会的功能作用。民间协会商会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由相关的法律来规定。目前执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上属于程序性法规,是对所有社会团体的统一规范,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特殊规范,不能充分满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要求。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专门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地位、宗旨目的、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运作模式等方面内容以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国际上普遍做法,结合我国实情,应当赋予行业协会商会以下职能:一是行业自律的职能,支持和指导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规行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并组织实施,给予一定的行业检查、监督、评比、评审、认证、鉴定、推荐等权力,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各项自律性制度,健全行业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服务企业的职能,指导和支持协会商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资质认证、职称评定、法律维权等服务。三是行业代表的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集中企业意见,反映共同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合法权益。四是参政议政的职能,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平台,支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五是教育引导的职能,支持协会商会开展党建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設,树立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3.不断健全民间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影响民间协会商会发展的根本。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已日显弊端,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探索建立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新路。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党委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牵线协助、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主平台、行内企业家广泛参与”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建立合作互动的新机制,形成统战工作合力,发挥整体效应。要发挥工商联的行业主管单位作用,将与政府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归口工商联或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参加工商联的活动,接受工商联的指导,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将是开展新型民间协会商会统战工作的首选路径。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高一村.聚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J].中国社会组织.2015.4.
[2]纪莺莺.当代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影响力[J].南京社会科学.2015.9.
[3]顾朝曦.努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J].中国民政.2014.5.
关键词:民间 行业协会商会 健康发展
一、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此过程中,我国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开始孕育发展,由少到多、由弱到强,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1.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代行业协会商会,是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式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还是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行业协会商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协助政府实施经济政策、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弥补“政府失灵”;又可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在保证市场经济体系高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独特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逐步从“全能政府”和“利益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转变,政府对经济和企业的直接调控管理转变为间接调控管理,原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行业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发展民间协会商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会商会发展道路,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参与成员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是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经济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由政府、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上协商、对话、解决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作为服务企业的重要组织,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更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协调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的斡旋,是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民间行业协业商会,有利于有效调节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局面。
二、制约和影响民间协会商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民间协会商会的本质是社团法人,其健康发展既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自身内部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1.行政合法性。这是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发展的前提条件,主要来源于对社团的管理和登记。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行业协会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企业在组建行业协会时,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通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申请成为法人。行业协会商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一是协会供给市场的垄断性。我国实行“一业一会”制度,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只允许成立一个行业协会,谁先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本行业的合法代表人,从而造成行业协会这种特殊的产品市场供给上的垄断性,这容易造成协会养尊处优和不思进取的思想,不利于协会自身发展和行业持续健康。二是协会管理方式的脆弱性。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一些由全国总商会或各地商会建立的行业商会,因无法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商会二级单位的名义活动,不利于行业商会的健康发展。三是协会管理体制的缝隙性。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作为业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拥有各自的管理和监督权限,但却缺乏两者之问的相互制衡、监督、沟通和协调机制,不是同时出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者缺位现象,就是出现双重指挥的多头管理现象。
2.法律合法性。這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功能定位,主要来自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关系不明确,合法性难以保证,现在能够为行业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是国家民政部1998年修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商会的许多功能作用无法可循,行业协会商会角色定位模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非营利性与服务职能的冲突。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但由于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等活动需要大量经费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已成为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惯例,与其功能发生矛盾。二是非行政性与管理性行为的冲突。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少行业协会由原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转型而来,由政府授权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成为“二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不一致。三是行业组织性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冲突。行业协会主要是将个体企业组织起来,产生联合力量,从事依靠单个团体与个人无法进行的事业。特别是面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时,更需要同行业企业联合起来,以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经济利益”,这是行业协会成立的重要宗旨。但行业协会因其组织起来而不加以制约,将会出现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生,对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的危害甚大。 3.社会合法性。这是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主要由公众认可度和行业协会商内部治理结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尚没有经正规专业培养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出现s个大的空白。这些都不同程度制约着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发育成长、自立自强。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选举机制不完善。现阶段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管理权仍控制在业务主管部门手中,往往提名权大于公选权,且一些行业协会领导仍然由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这就难以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合法性和公信力。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都未设监事会,对协会内部的决策和运作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加之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法规依据和执法力度,往往仅凭年审一次过关,存在一些漏洞。三是人才机制不完善。“协会好不好,关键看会长”,“协会强不强,关键秘书长”。许多协会、商会由于其“官办”性质,往往成了退休干部的“养老院”、“联谊会”,年龄不小,学历不高,能力不强,很难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而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对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促进民间商会协会健康发展的建议
促进民间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坚持以代表人士培养为重点,以搭建工作平台为基础,以健全管理体制为途径,以引导民间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障,不断促进民间协会商会持续发展。
1.积极培养民间协会商会代表人士。民间协会商会领导人大多是本行业的代表人物,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重要来源。要把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重点由个人转移到团体上来,把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工作逐步转移到做协会商会代表人物工作上来,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表率示范作用,引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完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民间协会商会联系机制,将民间协会商会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入统战工作视野和工作范围。要构建评价体系,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探索确立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标准和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准确。要规范选拔工作,以支柱性行业、覆盖面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协会商会为重点渠道,以协会商会中的会长、副会长为选拔主体,以监督和指导协会商会自身民主选举为重要保障,确保代表人士选拔的准确性。
2.逐步明确民间协会商会的功能作用。民间协会商会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由相关的法律来规定。目前执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上属于程序性法规,是对所有社会团体的统一规范,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特殊规范,不能充分满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要求。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专门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地位、宗旨目的、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运作模式等方面内容以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国际上普遍做法,结合我国实情,应当赋予行业协会商会以下职能:一是行业自律的职能,支持和指导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规行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并组织实施,给予一定的行业检查、监督、评比、评审、认证、鉴定、推荐等权力,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各项自律性制度,健全行业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服务企业的职能,指导和支持协会商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资质认证、职称评定、法律维权等服务。三是行业代表的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集中企业意见,反映共同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合法权益。四是参政议政的职能,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平台,支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五是教育引导的职能,支持协会商会开展党建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設,树立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3.不断健全民间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影响民间协会商会发展的根本。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已日显弊端,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探索建立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新路。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党委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牵线协助、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主平台、行内企业家广泛参与”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建立合作互动的新机制,形成统战工作合力,发挥整体效应。要发挥工商联的行业主管单位作用,将与政府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归口工商联或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参加工商联的活动,接受工商联的指导,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将是开展新型民间协会商会统战工作的首选路径。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高一村.聚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J].中国社会组织.2015.4.
[2]纪莺莺.当代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影响力[J].南京社会科学.2015.9.
[3]顾朝曦.努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J].中国民政.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