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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次审议稿第96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民法总则》第187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确立了"互不影响"原则。然而,民刑交错中的精神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事实基础、法律功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诸多差异,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刑交错领域,因此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细节问题,尤其是主体、受保护权益、行为、严重性等问题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