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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自由意志行为人的反伦理道德性或反统治关系性之国家评价与个人负担,因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这个自由意志行为。这个自由意志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即既有主观恶性,又产生了行为事实,两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直接从质和量上限定了主体对客体的侵害性即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我们应坚持自由意志行为责任理论,要使刑事责任成为犯罪行为的必然的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