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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需要注意的是:①特殊困难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等.②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纳税人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