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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拜读贵刊1997年第12卷第15期杨燕、张维国大夫的《有机磷中毒治疗中阿托品中毒的处理》一文后,受益非浅,但对文章的美中不足之处,笔者愿借贵刊一角提出与作者商榷.该文在谈到阿托品中毒的综合治疗措施时说,“一般不宜用毛果芸香碱、毒扁豆碱、新斯的明等胆碱酯酶抑制药,病情严重如陷入昏迷可采用.”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