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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目前严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局面。2009年4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顿时引起多方关注,出现了不同的解读。本文对现行就业见习制度与原有见习制度的关系、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关系等从法律角度作粗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