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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可分解成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总权益格局中的地位,作为代际成员在家庭代际权益格局中的地位及作为配偶在婚姻权益格局中的地位这三大定位点。与非农化相伴随,浙江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作为下代的地位有所提高,作为上代的地位明显下降;作为配偶的地位无显著变化。而与男性相比,今天的浙江农村妇女在家庭资源的配置中仍处于劣势,权利的获得仍是不足的,家庭地位也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两性之间仍存在着“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