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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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电子签章;电子商务;签字盖章;效力
  1 电子签名的起源与概念
  签名,按照大部分人的解释,是指写下自己的名字。在政务服务当中,文件上都需要签字盖章,用以表示文件的效力。通常,签字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主体在文件上进行签字,主要是为了表示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不仅仅只是一种书面记载,而是具有法律意义与效果的表示形式。首先,它是一种证明行为,签名的人可以证明自己对物品、行为或者意思的归属形式,相对于法律意义而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签名,顾名思义就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在数据电文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而演变来的,传统的签名与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一个不可争议的客观事实,它们二者在形式上没有太多的联系,但是电子签名也是和传统的签名具有等同的效力,能满足传统的签名所具有的功能。虽然起名“电子签名”,但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签名。因此,我们在研究电子签名的时间,首先必须弄明白什么是电子签名的问题,它不仅仅只是亲笔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既不是对亲笔签名后通过一些技术传到网络上,比如扫描后传到网上,形成电子签名,也不是进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后出现在合同上,它与亲笔签名没有实际联系,只是使用的目的或者功能相同而以。法律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定义,准确定义电子签名,还需要把握其内在功能和外在形式,确保法律上的认可。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界定都是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的,根据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电子签名分为狭义的电子签名与广义的签字签名。狭义的电子签名大多情况下是指数字签名,它专指对信息采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和散列算法而得到的电子记录的转化形式,使得接收方拥有未经转化的原始电子记录而签名人的公共密钥可以正确表明创建该电子数据的人和在发送之后原始电子记录是否被修改。狭义的电子签名被直接规定在法律中,主要目的是由于其使用的技术确定而又较为成熟,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是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对数字签名做出规定的,同时意大利的数字签名规则与我国香港颁布的有关电子签名方面的条例规定也是属于此类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一般化的概念,只要具有签名功能的电子化手段都可以称为电子签名。这个定义的特点只是指明签名的形式与功能,而对于技术不做任何的规定。
  2 我国电子签名法
  我国最早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努力是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合同法中規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载体内容的形式。” 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它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解决了合同的基本形式的问题。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这可以说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一种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在电子商务中,签名问题如何解决,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2001年底国务院主要负责信息化管理的办公室开始着手起草电子签名法,由政策规划具体负责,当时起草单位为外经贸部和信息产业部,最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是数字签名法,只是一种技术限定,最后又更名为电子签名法,此后各个地方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相继而出。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定性有四个标准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可靠性,可靠性主要是指签名者以安全可靠的方法制作,或者使用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的制作方法,不容易被伪造或者破解。此条件是对生成电子签名安全性手段的要求,签名方式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经过多年开发检测,显示安全性。
  随着信息化不断的发展,智慧政务政务逐步发展起来了。政府网络虚拟化逐步程成为现实,虚拟政府就是通过网络,建立虚拟的政务服务大厅和虚拟的政务服务办公室,将政务工作搬到网络上去,政府通过委托授权、承包合同等形式,把一些政府职能逐步转移给社区、企业、个人,他们通过网络与政府政务平台连接在一起,政务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政务服务主要以电子公文形式展开,电子签名很大程度上存在于政务服务中来,然而,电子签名法只适用于民商领域的电子商务,智慧政务领域并没有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急需修改扩大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智慧政务。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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