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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为最大限度避免量刑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为保障量刑过程的最大公开性和透明度,除了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充分、正确行使要给予重视外,在刑事诉讼平等对抗的特殊环境下,对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运行程序等进行论证并切实执行也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在明确辩护人量刑建议权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辩护人应以科学的量刑指标体系,规范的运作程序行使权力,以此真正实现辩护职能,促进量刑公正。
[关键词]辩护人;量刑建议;司法公正;程序规范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其中,量刑是关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表明,为实现量刑公正,设立量刑建议权是必然的选择。2010年10月1日起,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伴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施行,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路径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实务界的热点问题。然而,我们在热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同时,对辩方的量刑辩护职能的实现也应给予同等的重视。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控辩双方将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尽管这种“量刑意见”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最高法院所主导的量刑程序改革的本意上看,所谓的“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两者都可以提出所建议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都应附具相应的量刑情节和量刑理由。对于法院的量刑裁决来说,两者都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只能是法院作出量刑裁决的参考。这里,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为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和答辩安排了必要的制度空间。对于辩护人而言,是否应当享有量刑建议权,如何认识和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将直接关系到辩护职能的最终实现。
一、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是控辩对等的刑事诉讼格局的当然要求。理想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控、辩、审三方形成一种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对等已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具有公正性的基本標准。这样,必然要求一方面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相同或者对应。量刑程序规范化之后,量刑成为法庭审理的内容之一,其中量刑建议作为一种不具有结论性的请求权,其实质也成为一种诉讼权利,既然是诉讼权利,那么与公诉人具有同等庭审地位的辩护人一样应当享有,即律师在行使辩护职责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自身的知识经验,向主审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的具体刑种和幅度。
其次,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从另一个角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而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求刑权,使量刑在由法官独占享有的同时,增加法官量刑的客观性、全面性与公正性,使其与量刑公正的目标发生互动。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实体公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量刑程序公开性的增强,使公诉人、辩护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进到了过程之内,这无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而量刑的实体公正来源于法院对量刑事实客观、全面、准确的了解,来源于对诉讼各方意见的兼听。由于控辩职能的不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从不同角度为法院提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意见及理由,能够使法院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意见,从而实现量刑的实体公正。
第三,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和水平。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除了刑事辩护人自身的素质亟待提高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就是充实了辩护的内涵,从原先主要关注定罪拓展到既关注定罪又关注量刑,从而促使辩护人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既重视对定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又重视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审查;既重视法律、政策在定罪上的适用,又重视法律、政策在量刑上的适用;既重视情、理、法以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定罪上的统一,又重视它们在量刑上的统一,如此等等。所以,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可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促进刑事辩护整体质量的提高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二、辩护人量刑建议的行使规范
1996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确立了“抗辩式诉讼制度”,使法官的司法调查权逐渐弱化,然而改革并没有在移植对抗制的合理因素方面取得所预期的成功。此次量刑程序改革强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从而实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量刑均衡性的目标。如果缺乏足以有效制衡公诉方的辩护人量刑建议,这次改革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事实上,针对公诉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运行程序等,理论、实务界都已经展开了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而在我国目前刑事辩护制度不发达的前提下,如何设置一定的程序规范,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一)认真分析现有诉讼资料,确保量刑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量刑信息的完整性是指辩护人将说服法院作出无罪或者罪轻判决作为目标,提出的诉讼证据所显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诸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包括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方面的酌定量刑情节,均应成为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信息基础。而量刑信息的准确性则是指量刑建议所包含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均有可靠的事实加以支持,经得起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的验证过程。 (二)注重量刑调查,收集和提出新的量刑情节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辩护人如果仅仅从公诉方案卷笔录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或者仅仅提出公诉方提供的量刑情节的不可靠性,是无法说服法庭接受其量刑意见的,更难以改变量刑裁决倾向于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现实。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收集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量刑证据。以论证其具有应当或可以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各项法定、酌定情节。换一句话说,辩护人在庭前就量刑问题展开一定的调查,收集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这是在法庭上有效开展量刑辩护的必要保证。
2012年3月10日,我国首个律师量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山东省东营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量刑辩护的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辩护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全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2.《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悔罪态度、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4.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财产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等。
上述规定中涉及的众多量刑情节,公诉方基于其公诉职能,有些予以重视,有些就容易忽视,这样,辩护律师积极寻找新的量刑情节就成为辩护人量刑建议的必做功课,比如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面的量刑情节,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完全可以作为拟定辩方量刑意见的依据之一。
另外,该《量刑辩护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既要调查犯罪时已经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这些规定无疑为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提供了好的路径。
(三)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刑意见
在量刑建议的具体方案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建议过于细化量刑步骤和计算过程。如果太细,将存在比较复杂的技术处理的问题。操作起来困难很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大概、笼统地就量刑提出意见,相反,应当在充分掌握量刑情節的基础上,分析论证,阐明理由,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
一般而言,辩护人量刑建议的形成前提包括:一是调查量刑信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新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方的量刑情节进行反驳,为说服法官选择宽大量刑奠定事实基础;二是评价单个量刑情节的法律影响,论证每个量刑情节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意义;三是论证全案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特别是论证量刑情节与某一量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完成上述论证之后,辩护人应当归结出相对具体可行的量刑方案,既能够和公诉方的量刑建议相对比、抗衡,也可以为法官形成最终的裁判意见提供综合参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量刑辩护效果。
[注释]
①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②冀祥德:《构建中国的量刑建议权制度》,《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③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④《我国首个律师量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面世》,《法制日报》,2012年3月14日。
⑤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212-214.
[2]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04.
[3]卞建林.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J].检察日报,2010.12.28.
[4]熊选国.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J].人民法院报,2010.10.13.
[5]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J]法学家,2010,(2).
[关键词]辩护人;量刑建议;司法公正;程序规范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其中,量刑是关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表明,为实现量刑公正,设立量刑建议权是必然的选择。2010年10月1日起,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伴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施行,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路径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实务界的热点问题。然而,我们在热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同时,对辩方的量刑辩护职能的实现也应给予同等的重视。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控辩双方将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尽管这种“量刑意见”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最高法院所主导的量刑程序改革的本意上看,所谓的“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两者都可以提出所建议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都应附具相应的量刑情节和量刑理由。对于法院的量刑裁决来说,两者都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只能是法院作出量刑裁决的参考。这里,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为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和答辩安排了必要的制度空间。对于辩护人而言,是否应当享有量刑建议权,如何认识和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将直接关系到辩护职能的最终实现。
一、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是控辩对等的刑事诉讼格局的当然要求。理想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控、辩、审三方形成一种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对等已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具有公正性的基本標准。这样,必然要求一方面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相同或者对应。量刑程序规范化之后,量刑成为法庭审理的内容之一,其中量刑建议作为一种不具有结论性的请求权,其实质也成为一种诉讼权利,既然是诉讼权利,那么与公诉人具有同等庭审地位的辩护人一样应当享有,即律师在行使辩护职责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自身的知识经验,向主审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的具体刑种和幅度。
其次,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从另一个角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而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求刑权,使量刑在由法官独占享有的同时,增加法官量刑的客观性、全面性与公正性,使其与量刑公正的目标发生互动。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实体公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量刑程序公开性的增强,使公诉人、辩护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进到了过程之内,这无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而量刑的实体公正来源于法院对量刑事实客观、全面、准确的了解,来源于对诉讼各方意见的兼听。由于控辩职能的不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从不同角度为法院提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意见及理由,能够使法院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意见,从而实现量刑的实体公正。
第三,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和水平。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除了刑事辩护人自身的素质亟待提高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就是充实了辩护的内涵,从原先主要关注定罪拓展到既关注定罪又关注量刑,从而促使辩护人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既重视对定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又重视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审查;既重视法律、政策在定罪上的适用,又重视法律、政策在量刑上的适用;既重视情、理、法以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定罪上的统一,又重视它们在量刑上的统一,如此等等。所以,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可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促进刑事辩护整体质量的提高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二、辩护人量刑建议的行使规范
1996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确立了“抗辩式诉讼制度”,使法官的司法调查权逐渐弱化,然而改革并没有在移植对抗制的合理因素方面取得所预期的成功。此次量刑程序改革强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从而实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量刑均衡性的目标。如果缺乏足以有效制衡公诉方的辩护人量刑建议,这次改革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事实上,针对公诉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运行程序等,理论、实务界都已经展开了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而在我国目前刑事辩护制度不发达的前提下,如何设置一定的程序规范,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一)认真分析现有诉讼资料,确保量刑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量刑信息的完整性是指辩护人将说服法院作出无罪或者罪轻判决作为目标,提出的诉讼证据所显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诸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包括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方面的酌定量刑情节,均应成为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信息基础。而量刑信息的准确性则是指量刑建议所包含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均有可靠的事实加以支持,经得起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的验证过程。 (二)注重量刑调查,收集和提出新的量刑情节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辩护人如果仅仅从公诉方案卷笔录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或者仅仅提出公诉方提供的量刑情节的不可靠性,是无法说服法庭接受其量刑意见的,更难以改变量刑裁决倾向于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现实。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收集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量刑证据。以论证其具有应当或可以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各项法定、酌定情节。换一句话说,辩护人在庭前就量刑问题展开一定的调查,收集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这是在法庭上有效开展量刑辩护的必要保证。
2012年3月10日,我国首个律师量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山东省东营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量刑辩护的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辩护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全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2.《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悔罪态度、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4.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财产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等。
上述规定中涉及的众多量刑情节,公诉方基于其公诉职能,有些予以重视,有些就容易忽视,这样,辩护律师积极寻找新的量刑情节就成为辩护人量刑建议的必做功课,比如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面的量刑情节,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完全可以作为拟定辩方量刑意见的依据之一。
另外,该《量刑辩护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既要调查犯罪时已经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这些规定无疑为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提供了好的路径。
(三)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刑意见
在量刑建议的具体方案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建议过于细化量刑步骤和计算过程。如果太细,将存在比较复杂的技术处理的问题。操作起来困难很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大概、笼统地就量刑提出意见,相反,应当在充分掌握量刑情節的基础上,分析论证,阐明理由,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
一般而言,辩护人量刑建议的形成前提包括:一是调查量刑信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新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方的量刑情节进行反驳,为说服法官选择宽大量刑奠定事实基础;二是评价单个量刑情节的法律影响,论证每个量刑情节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意义;三是论证全案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特别是论证量刑情节与某一量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完成上述论证之后,辩护人应当归结出相对具体可行的量刑方案,既能够和公诉方的量刑建议相对比、抗衡,也可以为法官形成最终的裁判意见提供综合参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量刑辩护效果。
[注释]
①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②冀祥德:《构建中国的量刑建议权制度》,《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③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④《我国首个律师量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面世》,《法制日报》,2012年3月14日。
⑤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212-214.
[2]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04.
[3]卞建林.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J].检察日报,2010.12.28.
[4]熊选国.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J].人民法院报,2010.10.13.
[5]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J]法学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