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夫妻间的生育权问题,我国立法太简略,理论单薄,仅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确定了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而导致情感破裂的救济情形。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民事法规中也有零散的表述,然而这些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清晰地系统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引起情理与法律间的冲突。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制的健全,不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