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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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创造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新时期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再升级,基层矛盾不断凸显,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中仍需借鉴“枫桥经验”,将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关键词:“枫桥经验”;实践探索;理论思考
  1963年6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自“枫桥经验”诞生至今,其已成为了经典的社会综合治理经验。新时期是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时期,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为出发点的“枫桥经验”引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中,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检察机关应努力打造新时期“枫桥经验”检察版,做到矛盾发现在基层、矛盾调和在基层、矛盾解决在基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来疏通矛盾,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视角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基层稳定。
  一、新时期打造“枫桥经验”检察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从1963年6月“枫桥经验”被推广以来,其一直被作为坚持群众路线,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经典方法。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对于不同职责的国家机关,能够发挥不同的指引作用。目前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失衡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依然长期存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在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中应体现其特殊的作用,因此将 “枫桥经验”引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检察机关要借鉴“枫桥经验”,坚持矛盾发现在基层,矛盾解决在基层。通过借鉴“枫桥经验”,着力服务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参与社会管理。
  二、打造新时期“枫桥经验”检察版的途径及具体方法
  新时期检察机关运用“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现矛盾、解决矛盾,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职能,做到矛盾问题早消化
  检察室作为跟派出所、派出法庭相配套的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派出所、派出法庭的诉讼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以更好地履行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在进行诉讼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在派出地的窗口,可以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也能让檢察机关第一时间了解群众诉求。群众反映问题能通过检察室调解解决的,尽量充分使用好调解这一有力武器,将矛盾就地解决,不再进入司法程序。这既是借鉴“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的做法的体现,也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可以协助派出地政府机关参与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群众矛盾调解工作,扮演好“老娘舅”的角色,就地解决好群众矛盾,把调解工作进一步前移,在矛盾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时就及时化解。这是“枫桥经验”的题中之意,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室在综合治理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
  (二)积极运用刑事和解方法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要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可以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来弥补损失,且被害人同意通过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和解的,检察机关要尽力促成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达成和解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达成和解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提起公诉,以此来减少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抗,以和解来促成矛盾的解决。
  检察机关要善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这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运用“枫桥经验”的体现,同时也将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消化在检察阶段,减轻了法院审判阶段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通过多种方式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
  刑事诉讼过程不仅是打击、惩治犯罪的过程,也是保障被害人程序权利和实现实体权利救济的过程。以往检察机关往往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导致案结事未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首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履行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的告知义务,这是被害人的关键程序权利之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对被害人的这一告知义务,比如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加短信提醒的方式来充分履行这一义务。电话通知保证通知到人,使被害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就人身权利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电话通知到人的前提下,再次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充分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法和途径,以此保证被害人能够顺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次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保证案件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在案件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一些不捕不诉案件,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合理的,要吸收到办案中,确保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接受,使被害人能够感受到其被公平公正地对待。
  (四)对敏感重点疑难案件建立跟踪监管制度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会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双方利益,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根据证据来还原的法律事实,有时与事实真相有一定出入,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势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不满。还有的案件被害人对侵害结果的造成有相对过错,这时单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造成犯罪嫌疑人一方的不满。此外,有相当大部分的案件被害人一方的人身权利侵害、财产损失得不到补偿和赔偿。以上情况下案件虽然办结,但不稳定的因素已经产生,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对相关敏感重点疑难案件建立跟踪监管制度,对这部分案件有各办案部门分别统计,汇总后汇报专门部门备案,并且对这部分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关注案件的发展进程及处理结果,一旦有不良苗头出现,汇集信息后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对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一起开展调解工作,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取让双方在可接受范围内各自作出让步,以此来缓和双方的利益冲突,最终达成和解。对部分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一方往往无法接受处理结果,这时也可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开展多方联动调解工作,重点在于向被害人解释案件处理原因,缓解被害人的对抗情绪,从思想上扭转被害人的认识从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并适时对被害人进行权利救济,以此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
  三、打造新时期“枫桥经验”检察版的现实意义
  “枫桥经验”是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典范,一直被广泛地宣传和借鉴,其作为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在今后很长的时期内也一直会被沿用和借鉴。新时期是转型发展的阶段,社会矛盾及不稳定因素依然长期存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自身职能范围内调节社会矛盾的任务依然艰巨。“枫桥经验”为检察机关调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注重矛盾的“尽早、尽小”化解,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新时期检察机关应努力打造“枫桥经验”检察版,在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各维度注重矛盾的及时化解,这既是绿色司法的题中之义,又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工作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张金萍(1986~ )女,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学学士学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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