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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读到彦中文同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文章指出,宪法和法律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为“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具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职权,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笔者认为,彦文值得商榷,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