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诈骗罪完全有可能由一般人实施 ,由一般人实施与法定的三种人实施 ,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 ,对本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鉴于保险诈骗罪的情况十分复杂 ,法定的犯罪情形不能包容许多常见的、严重的保险犯罪行为 ,笔者建议在保险诈骗罪中增设一项概括性的规定 :“其他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刑法第 1 98条第 1款第 2项表述上存在立法技术上的欠缺。笔者认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着手问题的最佳方式 ,就是废除刑法第 1 98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