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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文章首先对社会保障的内涵进行阐述,接着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公平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否则,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应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要规范化、制度化,并通过有效营运,实现保值增值,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安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管理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公平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否则,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应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要规范化、制度化,并通过有效营运,实现保值增值,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安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