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 :企业文化·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haohaoy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名誉权属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有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应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彰显法律对于人性的关怀。
  关键词:名誉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其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到侵害。
  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侮辱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言语侮辱或是文字侮辱。侮辱不要求在公开的场合进行,也没有程度上的限制,只要使特定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就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只能是通过语言来进行,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必须是用语言来表达。诽谤也没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有诽谤行为,而行为又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损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它是社会对特定人的评价,他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构成对某人名誉权的侵害,那么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定是针对特定人来实施的。
  (三)主观过错
  名誉权侵权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结果就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只要我们确定了第三人已经知悉,就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行为已影响了受害人以外的人,就可以成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具有一般包括:
  (一)内容真实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因为隐私具有特殊性,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①故在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时,内容真实不能侵权人的抗辩事由。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免责事由之一。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做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有了受害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使行为人的散布了不真实的事实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但这种受害人同意必须事先做出,必须是受害人本人自愿做出,同时还不能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正当权利的行使
  正当行使权利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但要有合法的授权或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以行为是必要为前提。如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失实或不当,但只要不是恶意的陷害或诽谤,都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四)正当舆论监督
  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③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不能认为构成侵权。但如果是故意的贬损他人人格,或是捏造虚假事实在媒体上传播,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要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三、名誉权侵害的救济方法
  名誉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因损害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造成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里的人身权益,当然地包括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据此就所受财产上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④《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严重精神损害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关于“严重”我们应该理解为不可容忍之损害。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同一案件,各级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差距很大。⑤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受损害程度和遭受的痛苦等情形。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第3页。
  ②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M],1995年10月,第351、352页。
  ③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M],第330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第21页。
  ⑤许成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J],福建法学,1999年第1期。
其他文献
摘 要:在当前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等多元化的文化因素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在新型的发展趋势下,必然要产生创新性的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需求,在建筑设计行业也并不例外。伴随着人们对建筑方面的标准要求逐渐的提高增多,传统模式下的建筑设计形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潮流。本篇文章通过对新趋势下建筑设计改革创新关键意义的分析,来分析新时期下建筑设计创新方法的发展形势。  关键词:新时期;建筑设计;创新方法  从事于建筑
<正>近日来,朋友圈屡现"佛系"二字,何谓佛系?在微博里搜索,出现一系列的"佛系汪""佛系追星""佛系前任"……据笔者了解,"佛系"二字最早出现在2014年的报道里,报道提及日本某杂
期刊
在歌唱学习中,很多人都会遇到歌唱音准问题的困扰,音准问题的产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主客观因素的多重影响.在遇到音准问题时,应认真分析音准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根源并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的急剧变化时期,身心逐渐成熟,自尊心也在增强,他们与社会的接触日益增多,社会化程度增强,他们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广泛运用,科学技术的革新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愈发显著,甚至因此产生了很多全新的生活方式.如今生活中的一切都逐步变得个性化、多元化、快捷化,
几年前,人们就把开车这项技能与英语、计算机一起并称为21世纪必备能力。如今,学驾驶、考驾照愈发盛行。而随着考试的人越来越多,道路的状况越来越复杂,与驾照考试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也在进行不断的改革与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原来只需要考两三个项目,到后来逐步增加了道路考试(即俗称的“科目三”)及安全文明考试(即俗称的“科目四”)等项目。想拿驾照,越发困难,奇怪的是人们非但没有望而却步,却陡增几分学习
期刊
在这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一切都在品牌化,品牌是现代产品的核心内容,品牌效应对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营销是让一个品牌立足腾飞的根本.一个成功的品牌营销战略可
精神病患者具有思维、情感、感知和行为等方面的障碍,表现为联想障碍、妄想、情感淡漠、幻听、行为障碍、被控制体验、内心被揭露感和思维中断等,但一般尚无意识和智力障碍。此
摘 要:车辆超限超载,在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侵蚀着社会的法治、和谐和公信力。本文对长丰县依法治超的实际工作及其取得成效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并作出了模式化总结,旨在为各地加强治超工作提供一定的思想资源和智力参考。  关键词:依法治超;长丰模式  车辆超限超载,在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侵蚀着社会的法治、和谐和公信力。长丰
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学生权益工作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维权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能之一,然而近年来高校共青团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却仍有不足之处。尝试从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角度,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