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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7]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