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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头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主体的小投保人往往是分散的、信息不足和易于搭便车的,所以他们需要一个“代表”来代替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这也正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理念实际是一种“股东倾向”,这与保险监管的目的是冲突的,所以保险公司的治理理念必然与一般的公司不同,要求趋于“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