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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所归,建设和谐社会是今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核心议题。然而,两会如何通过公共辩论议程,促使政府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推动社会和谐,亦须慎思。
早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就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事实上,实现和谐社会至少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是致力于民主法治,以实现公平正义;然后才是通过建立、完善必要的国家福利制度,解决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问题。现在人们将注意力过多集中于民生问题,似乎仅仅通过给予民众一些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福利,就能够实现社会之和谐。
即便是谈论民生问题,人们也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究竟如何从制度上,使政府将解决民生问题列入财政议事日程的优先地位。
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其次是一个财政问题。今日人们抱怨政府过去若干年的民生投入不足,但问题似乎不在于政府没有钱。这些年,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都在15%以上,远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手里有了钱,大工程、大项目、大广场、办公楼,纷纷上马。这几年的投资过热,政府投资是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然而,到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社保、文化、公共交通等关系民众日常生活的领域,却总是抱怨手头无钱。
原因在于,这些民生项目在各级政府官员心目中的位置不那么重要,不能为官员的政绩增加多少分量。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理应按照民众的偏好支出。但是,财政收入的具体支出,却是由那些有自己偏好的政府官员所支配的。因而,要准确地反映民众的偏好,把公共资金用于民众需求最为迫切的公共品的供应,得看是否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委托一代理制度安排。
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最能接近民意的,是各级人大。财政过程中有效的委托一代理安排,应当让人大在财政过程中居于支配性地位,通过人大代表汇聚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偏好,形成一种真正具有公共性的财政决策结果,即财政预算案,从而全面控制政府的每一项重要支出,使之尽可能地瞄准民众对公共品的需求。所谓“公共财政”,正是公众透过其代表能够令政府按照自己偏好安排支出的财政制度。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不论政府财政收入绝对规模有多大,也不论其相对于GDP的比例有多高,公共资金大体上是按照公众的意愿花掉的。
当下中国,人们之所以抱怨政府过去关注民生不够,不是因为政府投入这些领域的资金的绝对规模太小,而是因为,相对于政府快速增长的财政收入总体规模,投入这些领域的资金却没有相应增长。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过去若干年,党政官员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就是本地GDP增长速度及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官员们自然倾向于把公共资金用于最能创造出好看的政绩的领域。而目前的财政体制安排,也令党政官员基本上支配了预算安排,因为预算基本上是党政部门编制出来的,人大只不过是举手通过而已。
民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财政问题,要让民生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必须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为此,首先需要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包括税外收入,也包括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出。接下来,大幅度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政过程、尤其是编制预算程序中的作用。事实上,编制预算也正是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预算的权力,必须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专业能力。各个专门委员会将其主要精力放到对应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监督活动中。人大常委会应当组建预算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当从一开始就与政府财政部门合作,介入预算编制过程。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提早介入预算编制程序。目前,人大只是在政府财政部门已经基本编制完预算之后才介入,基本上只能接受既定事实。
当然,除了在预算编制程序上进行改革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强化其代表性,也即,时刻注意真实地反映自己所代表之选区及界别对公共品的偏好,这不仅是人大代表的職能所在,对于财政预算的公共性也具有决定意义。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准确代表民众意愿,那最终制定出来的预算也就不能瞄准民众最迫切的需求。
这些制度变革,将为解决民生问题确立一个长远有效的制度框架,否则,仅寄希望于政策的临时变化,民生问题就始终是个大问题。
早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就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事实上,实现和谐社会至少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是致力于民主法治,以实现公平正义;然后才是通过建立、完善必要的国家福利制度,解决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问题。现在人们将注意力过多集中于民生问题,似乎仅仅通过给予民众一些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福利,就能够实现社会之和谐。
即便是谈论民生问题,人们也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究竟如何从制度上,使政府将解决民生问题列入财政议事日程的优先地位。
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其次是一个财政问题。今日人们抱怨政府过去若干年的民生投入不足,但问题似乎不在于政府没有钱。这些年,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都在15%以上,远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手里有了钱,大工程、大项目、大广场、办公楼,纷纷上马。这几年的投资过热,政府投资是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然而,到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社保、文化、公共交通等关系民众日常生活的领域,却总是抱怨手头无钱。
原因在于,这些民生项目在各级政府官员心目中的位置不那么重要,不能为官员的政绩增加多少分量。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理应按照民众的偏好支出。但是,财政收入的具体支出,却是由那些有自己偏好的政府官员所支配的。因而,要准确地反映民众的偏好,把公共资金用于民众需求最为迫切的公共品的供应,得看是否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委托一代理制度安排。
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最能接近民意的,是各级人大。财政过程中有效的委托一代理安排,应当让人大在财政过程中居于支配性地位,通过人大代表汇聚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偏好,形成一种真正具有公共性的财政决策结果,即财政预算案,从而全面控制政府的每一项重要支出,使之尽可能地瞄准民众对公共品的需求。所谓“公共财政”,正是公众透过其代表能够令政府按照自己偏好安排支出的财政制度。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不论政府财政收入绝对规模有多大,也不论其相对于GDP的比例有多高,公共资金大体上是按照公众的意愿花掉的。
当下中国,人们之所以抱怨政府过去关注民生不够,不是因为政府投入这些领域的资金的绝对规模太小,而是因为,相对于政府快速增长的财政收入总体规模,投入这些领域的资金却没有相应增长。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过去若干年,党政官员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就是本地GDP增长速度及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官员们自然倾向于把公共资金用于最能创造出好看的政绩的领域。而目前的财政体制安排,也令党政官员基本上支配了预算安排,因为预算基本上是党政部门编制出来的,人大只不过是举手通过而已。
民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财政问题,要让民生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必须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为此,首先需要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包括税外收入,也包括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出。接下来,大幅度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政过程、尤其是编制预算程序中的作用。事实上,编制预算也正是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预算的权力,必须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专业能力。各个专门委员会将其主要精力放到对应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监督活动中。人大常委会应当组建预算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当从一开始就与政府财政部门合作,介入预算编制过程。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提早介入预算编制程序。目前,人大只是在政府财政部门已经基本编制完预算之后才介入,基本上只能接受既定事实。
当然,除了在预算编制程序上进行改革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强化其代表性,也即,时刻注意真实地反映自己所代表之选区及界别对公共品的偏好,这不仅是人大代表的職能所在,对于财政预算的公共性也具有决定意义。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准确代表民众意愿,那最终制定出来的预算也就不能瞄准民众最迫切的需求。
这些制度变革,将为解决民生问题确立一个长远有效的制度框架,否则,仅寄希望于政策的临时变化,民生问题就始终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