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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是关系到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价格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明确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办法、指导企业合理定价来实现的。现行的药品价格,凡列入《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内的化学、生物药品,包括医院自制药品,本市经营单位向外省市采购的药品以及进口药品等,由上海市物价局会同市医药管理局实施价格管理,不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差率制定。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无税出厂价格一定价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定价成本按《企业财务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