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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4年我国最新开始执行的《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制度有着一些较大的变革,虽然资本制度改革顺应了市场的需求,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但实际上新的制度修订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也有着新的影响。
关键词: 公司法;资本制度;债权人;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11-01
作者简介: 张菁(1985-),女,陕西汉中人,武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公司法》是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的重要法律,长期以来公司法在我国市场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去的法律中一直都实行着法定实缴资本制。就算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较大的资本制度改革,单身层次上还是沿用着实缴资本制。而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原有的《公司法》对出资额度、投资方式和缴纳期限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以如今进行《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一次较大变革,让市场更加灵活的同时,也有着新的问题。
一、资本制度修订的特征探讨
(一)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转变为“资产”
过去我国的《公司法》由于实行实缴资本制,从而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是“资本”,也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定中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能够承担债务风险,更好的保护债权人。但实际运作中,由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实际上是影响着市场秩序。并且原有的《公司法》中有关公司企业增加减少资本的管理程序也十分的复杂繁琐,要求苛刻并且条件众多,这就会导致企业在面对灵活多变的市场时没有办法有效提升公司适应性,这也就会导致债权人在这其中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014年的《公司法》改革以后提出“资产”实际上才是更好反应企业清偿能力的指标,企业信度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中债权人实际上也就能够更好对企业进行预判,控制风险。
(二)由“确定资本制”到“不确定资本制”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选择的都是“确定资本制”,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金额注册资本全部发行并且足额实缴的制度。然后这样的制度是过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不确定因素多,环境复杂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被动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有效的保护资金安全,维护市场资本的秩序稳定。然而随着中国加入了WTO以后收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确定资本制”存在过度行政干预市场的弊端,所以通过“不确定资本制”也就是“授权资本制”对原有制度进行替换以后,就能够增强市场的活力,提高市场的应变性。不过不确定资本制度的的转变,创造了更加自由平等客观环境的同时,也给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平等的选择空间。
(三)由“控制”到“放权”
从《公司法》实施至今的二十多年历程来看,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向前一直有效推动着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不断地改革也看出了,其实也就是在不断法放宽验资的要求、简化登记事项等,政府不断地放权与市场且不再通过法律过多的约束市场的自然法则。政府作为中间服务者就能够更好的维护市场公平,从长期来看这样的改革对于公司企业还是债权人来说都是有着积极意义,都能够更好地通过自身控制来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够通过政府这杆“称”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资本制度修订对债权人的影响探讨
(一)创业的低成本必然为债权人带来更高风险
新的《公司法》通过资本认缴制对原有的最低资本注册制度进行了替换,确实能够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的门槛,降低了开公司的门槛。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资本制度修订能够刺激投资者的热情和积极性,激发出市场潜在的活力从而有效的通过市场来调节自身结构合理性。理论上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下一块钱开公司是可实现的且被承认的,这就为大量的“空壳公司”大开绿灯,是新的制度中一个极大的弊端。原有资本制度下能够保证一个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合法,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有效保证债权人权益,但是新的注册资本制度却不能够通过注册资本来衡量一个企业真实的清偿能力,而把这一部分的风险直接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并且我国现如今确实存在大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并且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所谓的“空壳公司”或股东根本没有实际财产予以赔偿,债权人实际上需要承担较大的资产风险。
(二)验资废除,注册资本虚高
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修订是在极大程度上对验资制度进行了简化,法律制度修订的出发点是为了创业者更有效的节约时间和资本成本,这样的简化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自然发展。但是简化后的验资制度,然投资者完全可以虚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就是可能投资人花费1万元就能够轻松注册一个500万的公司,这样的情况背后实际上存在一个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漏洞,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得到保障。
三、结语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都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有效的法制建设确实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现阶段已经进行了的修订改革,仍然存在一些弊端,还需要在未来进一步的考虑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黄雨薇.论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缴纳制度改革的价值与不足[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
[2]常彤彤.浅谈对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的法律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4(22).
[3]游昭逸.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4(22).
关键词: 公司法;资本制度;债权人;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11-01
作者简介: 张菁(1985-),女,陕西汉中人,武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公司法》是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的重要法律,长期以来公司法在我国市场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去的法律中一直都实行着法定实缴资本制。就算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较大的资本制度改革,单身层次上还是沿用着实缴资本制。而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原有的《公司法》对出资额度、投资方式和缴纳期限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以如今进行《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一次较大变革,让市场更加灵活的同时,也有着新的问题。
一、资本制度修订的特征探讨
(一)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转变为“资产”
过去我国的《公司法》由于实行实缴资本制,从而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是“资本”,也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定中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能够承担债务风险,更好的保护债权人。但实际运作中,由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实际上是影响着市场秩序。并且原有的《公司法》中有关公司企业增加减少资本的管理程序也十分的复杂繁琐,要求苛刻并且条件众多,这就会导致企业在面对灵活多变的市场时没有办法有效提升公司适应性,这也就会导致债权人在这其中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014年的《公司法》改革以后提出“资产”实际上才是更好反应企业清偿能力的指标,企业信度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中债权人实际上也就能够更好对企业进行预判,控制风险。
(二)由“确定资本制”到“不确定资本制”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选择的都是“确定资本制”,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金额注册资本全部发行并且足额实缴的制度。然后这样的制度是过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不确定因素多,环境复杂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被动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有效的保护资金安全,维护市场资本的秩序稳定。然而随着中国加入了WTO以后收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确定资本制”存在过度行政干预市场的弊端,所以通过“不确定资本制”也就是“授权资本制”对原有制度进行替换以后,就能够增强市场的活力,提高市场的应变性。不过不确定资本制度的的转变,创造了更加自由平等客观环境的同时,也给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平等的选择空间。
(三)由“控制”到“放权”
从《公司法》实施至今的二十多年历程来看,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向前一直有效推动着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不断地改革也看出了,其实也就是在不断法放宽验资的要求、简化登记事项等,政府不断地放权与市场且不再通过法律过多的约束市场的自然法则。政府作为中间服务者就能够更好的维护市场公平,从长期来看这样的改革对于公司企业还是债权人来说都是有着积极意义,都能够更好地通过自身控制来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够通过政府这杆“称”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资本制度修订对债权人的影响探讨
(一)创业的低成本必然为债权人带来更高风险
新的《公司法》通过资本认缴制对原有的最低资本注册制度进行了替换,确实能够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的门槛,降低了开公司的门槛。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资本制度修订能够刺激投资者的热情和积极性,激发出市场潜在的活力从而有效的通过市场来调节自身结构合理性。理论上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下一块钱开公司是可实现的且被承认的,这就为大量的“空壳公司”大开绿灯,是新的制度中一个极大的弊端。原有资本制度下能够保证一个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合法,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有效保证债权人权益,但是新的注册资本制度却不能够通过注册资本来衡量一个企业真实的清偿能力,而把这一部分的风险直接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并且我国现如今确实存在大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并且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所谓的“空壳公司”或股东根本没有实际财产予以赔偿,债权人实际上需要承担较大的资产风险。
(二)验资废除,注册资本虚高
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修订是在极大程度上对验资制度进行了简化,法律制度修订的出发点是为了创业者更有效的节约时间和资本成本,这样的简化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自然发展。但是简化后的验资制度,然投资者完全可以虚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就是可能投资人花费1万元就能够轻松注册一个500万的公司,这样的情况背后实际上存在一个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漏洞,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得到保障。
三、结语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都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有效的法制建设确实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现阶段已经进行了的修订改革,仍然存在一些弊端,还需要在未来进一步的考虑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黄雨薇.论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缴纳制度改革的价值与不足[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
[2]常彤彤.浅谈对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的法律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4(22).
[3]游昭逸.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