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律师打盹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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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不幸吃了官司,并请律师出庭辩护,可在庭审时,律师却不断犯困,甚至公然打起瞌睡,而你也最终被判有罪。那么,能否以律师失职为由,向法院申请重审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包含多重复杂因素。例如,律师失职能不能成为重审理由?这个律师是你请的,还是法院指定的?如果是你所托非人,凭什么让法院为你的“看走眼”浪费时间?另外,如何判断律师失职?标准是什么?如果根据控方证据,就算律师全神贯注,全心投入,你一样会被定罪,让他打个盹儿又有何妨?好吧,梳理这些问题,连注重宪法的美国人,也用了近200年,直到现在,争议仍然不断。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有受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各州法院早期只给被控死罪的被告指定律师,穷人如果请不起律师,只能依靠自辩。上世纪60年代初,一个名叫克拉伦斯?吉迪恩的贫民因请不起律师而入狱。在狱中,他不断向最高法院写信申诉,强调自己受律师协助的宪法权利被侵犯。1963年,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吉迪恩诉温赖特案”的案件中,宣布任何被告都有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各州必须遵照执行。
  “吉迪恩案”之后,许多州设立了公设律师办公室,专门负责给穷人免费辩护。没有这类办公室的,则由法院指定私人律师代劳,并支付费用。但是,并不是每位律师都愿意在这些不挣钱的官司上费时耗力,辩护时匆匆“走过场”或敷衍了事,是常有的事。于是又有不少被告以辩护律师不负责任为由上诉。最高法院只好判定:“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协助,与未请辩护人没有区别。”
  那么,到底什么是“有效的律师帮助”呢?最初,大部分法院的判断标准是“正义的笑柄”,也就是说,只有律师的无能导致庭审变成一场闹剧,才算无效帮助。可是,按照这个标准,被告要想证明自己没有得到有效的律师协助,必须证明庭审是一场闹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1970年,最高法院在“麦克曼诉理查德森案”中,又确立了“合理胜任标准”,要求律师提供的帮助,必须在刑辩律师普遍认可的适当范围之内,但如何证明“普遍认可”?“适当”又怎么判断?标准仍然模糊不清。
  更严重的是,如果律师是被告自己选的,即使再不称职,也不能以没有得到有效律师协助为由申诉。理由很简单,这是你自己花钱选的人,政府并未介入,如果律师表现不够好,是你看走了眼,政府没必要负责。但是,1980年,最高法院在“凯勒诉沙利文案”中判定,无论律师是被告选的,还是法院指定的,被告都有权主张没有得到有效协助,因为审判本身就是政府行为,律师如果失职,审判结果很难保证公平,当然应允许被告申诉。
  1986年,最高法院终于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案”中对何谓“有效的律师帮助”作出了界定。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戴维?华盛顿被控三宗谋杀罪名,并表示认罪。但在量刑环节,律师只泛泛问了他几句,既没有为他寻找能够证明平时表现的“品格证人”,也没有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甚至没有向法官提出宽大处理的请求。被法院判处死刑的华盛顿只好以律师没有提供有效帮助为由,一路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以8票对1票,判定华盛顿败诉,认为律师的表现足以构成“有效的律师帮助”。奥康纳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则就何谓“无效的律师帮助”给出了说法。奥康纳认为,判断律师的帮助是否无效,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律师失职;第二、失职行为给被告带来了不利后果。
  判决书指出,“失职”是个很严重的评判,不能轻易下结论。律师的工作总有疏漏,并非任何疏漏都是失职,诸如律师年老体衰、年少无知、对被告态度不好,都不能算失职。但是,如果在检察官诘问证人或总结陈词时无故缺席,或者对检方明显的证据瑕疵完全没有抗辩,则有失职之嫌。不过,要是对律师的行为能有合理的解释,也不算失职。例如,在“斯特里克兰案”中,最高法院就认为,律师没有申请精神病鉴定,是因为“他与当事人谈话后,认为被告没有精神病迹象”;没有让品格证人出庭,则是怕控方据此证明被告有犯罪前科,导致量刑更重。
  所谓“不利后果”,是指律师的失职行为,足以动摇被告对审判结果公正度的信心。这就要求被告证明,如果不是律师失职,审判结果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到“斯特里克兰案”,奥康纳大法官就认为,被告华盛顿已经认罪,证明他具有加重情节的证据十分充分,即使律师尽力,也不可能改变他的命运。
  然而,投出唯一一张反对票的马歇尔大法官可不这么看。他认为,刑事被告多数都不懂法律,让这些人证明律师失职,而且失职导致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也是件非常荒诞的事。马歇尔愤怒地指出:“难道因为一个被告明显有罪,而他的代理律师又明显不称职,对他定罪就理所当然,而且不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了?对于这一点,恕我不能苟同!”
  马歇尔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虽然力图建立一个判断“有效的律师帮助”的标准,但相关标准还是让被告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一个非专业的被告,怎么可能证明一名专业律师犯了不专业的错误?就拿律师打瞌睡为例,到底是打个盹儿就算无效帮助?还是沉睡才算?如果没打鼾,估计很难证明律师沉睡。另外,到底什么阶段睡着才算失职?被告能判断出哪个阶段最关键吗?关于这个问题,从最高法院确立的标准很难推导出答案。倒是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96年的一起案件中给出过说法:“如果被告的利益处于危急阶段,而律师多次、长时间的睡着,就属于失职,律师睡着就相当于没有律师。”看来,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还得一直这么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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