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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是德国民法总则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授权行为是单 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授权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未 成年人为授权须征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方能有效。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是相互独 立的两个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代理并不以授权行为本身,而是以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为构成要件。授权行为还应与基础关系相独立,遵循无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