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使用,尤其是用工单位,为了节约劳动力成本更是对这一制度发展到了滥用的地步,以至于违背了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劳务派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外的发展对我们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制度特点能够使我们更清楚的认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不足,以及又将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劳务派遣;国内外发展;现状;不足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这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基础之上,适用并展了劳务派遣制度。虽然这样一种用工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劳动力成本,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例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欠缺,劳动者的晋升机会受限,这些看似只关系劳动者方面的问题,实则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极为不利,长此以往则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国外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以日本、美国为例)
劳务派遣制度因其灵活的用工形式,以及积极作用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用工形式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同时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有了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背景。侯力,于山梅(2006)《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平力群(2010)《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及其问题》主要介绍了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状况,发展过程,发展背景,以及迅速发展的原因,这些对我国都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关于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是与其终身雇佣制度不可分割的,正是在以终身雇佣制的基础上才滋生了派遣制的土壤。由文献可知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禁止阶段,列举许可阶段和列举不许可阶段。由上述三个阶段可知该制度在日本呈现出逐步放开的特点。在文章中可以看出终身雇佣制是日本的主流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度弥补了终身雇佣制的不足,劳务派遣在日本多集中于掌握专门技术的人。“派遣”可以说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人们对雇佣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劳务派遣业快速发展,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与日本不同,美国有其自己的发展道路。在谢增毅(2007)《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徐冬根、陆婷婷(2006)《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中介绍,在美国,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雇员福利、薪水和工伤赔偿外包服务的机构称为职业雇主组织或雇员租赁公司;使用职业雇主组织或租赁机构提供的雇员的机构称为客户公司或接受雇主。与日本相比美国的劳务派遣更为全面,日本在立法上的完善弥补了实践中的不足,而美国则更注重实践的运用,更注重派遣机构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保护劳动者的责任更多的给了派遣机构。
学者也对该制度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日本与美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原因都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的原因,但这三方面的具体原因则有所不同。日本发展迅速的原因是指:一,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二,企业对掌握新技术专业人员的需求;三,日本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美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三个原因是指:供给、需求以及工会因素。
日本的派遣业务相比较美国而言更少,而美国的派遣机构突出的特点是规模大,在规模优势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其他的优势。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在日本美国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发展原因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劳务派遣制度在这两个国家就会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0世纪6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后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加以具体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劳务派遣的大量出现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实际生活当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着真实的劳动,导致了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的分离。最终使得劳动者在薪资报酬,权益保障以及职业期望等各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影响。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三性”问题界定不明,使得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三性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三性”问题上,付梅(2014)在《对劳务派遣中“三性”及“同工同酬”的几点思考》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值得我们思考。例如关于辅助性上就存在三方面的不清之处,一是主营业务是否唯一,二是主营业务是否一成不变,三是发生争议后由谁来认定主营业务。就替代性而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就这一点而言,首先是对无法工作的原因没有做具体的限制说明;其次是替代的工作岗位的性质如何。
第二,企业人才培养的短视现象严重。我国的派遣公司并没有太大的规模优势,使得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都不注重对员工的长期培养,这样的一种状况是不利于我国整体劳动力水平的提高的。这也是用工单位能够节省企业用工成本的一个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严重削减了他们的职业期望。职业期望虽然是个空泛的东西,但却是劳动者是否真正为企业付出的内在动因,没有了职业期望也就失去了原生动力。
第三,同工不同酬问题仍未解决。在企业中劳务派遣所带来的同工不同酬还大量存在。工资、奖金,福利在内的劳动报酬的基数以及增长机制等均不同。另一方面就是工会问题,派遣员工往往较不易加入工会。当派遣的员工不能加入工会时他们的权益就很难與正式员工相同。
三、总结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他的泛滥也使得这一方式的运用在对劳动者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发展,我认为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完善方面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适当加强对派遣公司的规制。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借鉴美国的大规模优势效应。第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日本劳务派遣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切实可行且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因此只有适宜的法律才能发挥出法律本意的效果。第三,建立专门针对派遣员工的职业培训机制。
最后,目前而言,劳务派遣已经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用工形式,今后我们的研究不应是他的有无问题,而应该集中于他的完善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平力群.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及其问题,载《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
[2]侯力,于山梅.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日本经济》,2006年第6期
[3]徐冬根,陆婷婷.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4期
[4]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5]陈瑜,邓文君.多视角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期
[6]常秀鹏.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与规制,载《学术界》2014年第10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国内外发展;现状;不足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这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基础之上,适用并展了劳务派遣制度。虽然这样一种用工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劳动力成本,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例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欠缺,劳动者的晋升机会受限,这些看似只关系劳动者方面的问题,实则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极为不利,长此以往则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国外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以日本、美国为例)
劳务派遣制度因其灵活的用工形式,以及积极作用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用工形式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同时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有了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背景。侯力,于山梅(2006)《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平力群(2010)《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及其问题》主要介绍了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状况,发展过程,发展背景,以及迅速发展的原因,这些对我国都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关于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是与其终身雇佣制度不可分割的,正是在以终身雇佣制的基础上才滋生了派遣制的土壤。由文献可知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禁止阶段,列举许可阶段和列举不许可阶段。由上述三个阶段可知该制度在日本呈现出逐步放开的特点。在文章中可以看出终身雇佣制是日本的主流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度弥补了终身雇佣制的不足,劳务派遣在日本多集中于掌握专门技术的人。“派遣”可以说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人们对雇佣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劳务派遣业快速发展,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与日本不同,美国有其自己的发展道路。在谢增毅(2007)《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徐冬根、陆婷婷(2006)《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中介绍,在美国,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雇员福利、薪水和工伤赔偿外包服务的机构称为职业雇主组织或雇员租赁公司;使用职业雇主组织或租赁机构提供的雇员的机构称为客户公司或接受雇主。与日本相比美国的劳务派遣更为全面,日本在立法上的完善弥补了实践中的不足,而美国则更注重实践的运用,更注重派遣机构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保护劳动者的责任更多的给了派遣机构。
学者也对该制度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日本与美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原因都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的原因,但这三方面的具体原因则有所不同。日本发展迅速的原因是指:一,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二,企业对掌握新技术专业人员的需求;三,日本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美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三个原因是指:供给、需求以及工会因素。
日本的派遣业务相比较美国而言更少,而美国的派遣机构突出的特点是规模大,在规模优势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其他的优势。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在日本美国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发展原因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劳务派遣制度在这两个国家就会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0世纪6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后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加以具体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劳务派遣的大量出现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实际生活当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着真实的劳动,导致了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的分离。最终使得劳动者在薪资报酬,权益保障以及职业期望等各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影响。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三性”问题界定不明,使得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三性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三性”问题上,付梅(2014)在《对劳务派遣中“三性”及“同工同酬”的几点思考》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值得我们思考。例如关于辅助性上就存在三方面的不清之处,一是主营业务是否唯一,二是主营业务是否一成不变,三是发生争议后由谁来认定主营业务。就替代性而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就这一点而言,首先是对无法工作的原因没有做具体的限制说明;其次是替代的工作岗位的性质如何。
第二,企业人才培养的短视现象严重。我国的派遣公司并没有太大的规模优势,使得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都不注重对员工的长期培养,这样的一种状况是不利于我国整体劳动力水平的提高的。这也是用工单位能够节省企业用工成本的一个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严重削减了他们的职业期望。职业期望虽然是个空泛的东西,但却是劳动者是否真正为企业付出的内在动因,没有了职业期望也就失去了原生动力。
第三,同工不同酬问题仍未解决。在企业中劳务派遣所带来的同工不同酬还大量存在。工资、奖金,福利在内的劳动报酬的基数以及增长机制等均不同。另一方面就是工会问题,派遣员工往往较不易加入工会。当派遣的员工不能加入工会时他们的权益就很难與正式员工相同。
三、总结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他的泛滥也使得这一方式的运用在对劳动者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发展,我认为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完善方面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适当加强对派遣公司的规制。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借鉴美国的大规模优势效应。第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日本劳务派遣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切实可行且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因此只有适宜的法律才能发挥出法律本意的效果。第三,建立专门针对派遣员工的职业培训机制。
最后,目前而言,劳务派遣已经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用工形式,今后我们的研究不应是他的有无问题,而应该集中于他的完善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平力群.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及其问题,载《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
[2]侯力,于山梅.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日本经济》,2006年第6期
[3]徐冬根,陆婷婷.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4期
[4]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5]陈瑜,邓文君.多视角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期
[6]常秀鹏.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与规制,载《学术界》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