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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为深化我国小企业会计改革、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驾驭整个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于评价现有准则具有重要作用。文章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角度入手,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同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的概念框架进行比较,揭示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
【关键词】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小企业会计准则; IASB; ASB
一、引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的《概念框架项目的范围与涵义》,其认为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协调一致、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目前,各个国家从分析、评估、指导现实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都在大力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期构建一套系统、协调、严谨的结构来规范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依照国际会计惯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应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报告主体、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内容。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然名义上不是概念框架,但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起着指导作用。
2011年10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意在深化小企业会计改革,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但是部分内容及表现形式有所调整。纵观各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不难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始终是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由此,我们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度对国际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进行参照比较,以分析我国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的比较
(一)财务报告目标
我国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财务报告目标,即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同时,反映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可见,我国小企业的会计目标立足于兼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且着重强调受托责任。IASB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兼顾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个方面,并将决策有用划分为主要目标,受托责任则作为次要目标。英国ASB也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其认为财务报告目标既要为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供信息,同时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且两个目标并不矛盾,投资者对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进行考核就是为了做出更好的经济决策。
综上所述,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同国际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不同之处在于IASB与ASB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首要目标。究其原因,我国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层普遍存在自利行为,会计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利于报告使用者决策成为财务报告目标的首要考虑因素。为改善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账目混乱现象,新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出了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共存,且以受托责任为主要目标的规定。相较之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目标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目标的实质性趋同,在具体规定上又突出了我国特色,因而对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健全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大有裨益。
(二)报告主体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从大中型企业中独立出来,实行差别会计报告,既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又结合了我国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则适用的范围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小企业界定为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并且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的财务报告。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从量化的角度对小企业主体进行界定,其中涉及了对营业额、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的规范。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三个准则对小企业主体的界定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实质极其相似。我国对小企业的界定采用了定量和定性两项标准,既借鉴了诸如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概念框架中关于小企业主体量化式划型的理论,通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主要维度划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又对公开交易股票、债券,具备金融性质的企业予以排除。我国没有采用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中单一定量模式对小企业主体进行规范,有其现实合理性。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标准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泛、差异较大特性的考虑。若仅以定性标准进行主体界定会含有过多的主观成分,造成实践中难以操作;若依靠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则不足以保证准则界定的准确性。所以,采用针对性强、易于实务操作的主体规范方式,是现行条件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三)财务信息质量特征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继承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关于财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将会计信息质量划分为八个具体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其中着重强调可靠性。IASB概念框架指出,财务信息质量特征应包含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在内的主要质量特征以及重要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完整性等其他质量特征。英国ASB则清晰地划分了质量特征的结构层次,形成了以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为首要特征,预测价值、验证价值、如实反映、避免重大错误等对应于主要特征的质量要求为次级特征的概念框架。
【关键词】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小企业会计准则; IASB; ASB
一、引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的《概念框架项目的范围与涵义》,其认为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协调一致、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目前,各个国家从分析、评估、指导现实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都在大力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期构建一套系统、协调、严谨的结构来规范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依照国际会计惯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应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报告主体、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内容。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然名义上不是概念框架,但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起着指导作用。
2011年10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意在深化小企业会计改革,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但是部分内容及表现形式有所调整。纵观各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不难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始终是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由此,我们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度对国际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进行参照比较,以分析我国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的比较
(一)财务报告目标
我国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财务报告目标,即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同时,反映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可见,我国小企业的会计目标立足于兼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且着重强调受托责任。IASB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兼顾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个方面,并将决策有用划分为主要目标,受托责任则作为次要目标。英国ASB也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其认为财务报告目标既要为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供信息,同时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且两个目标并不矛盾,投资者对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进行考核就是为了做出更好的经济决策。
综上所述,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同国际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不同之处在于IASB与ASB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首要目标。究其原因,我国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层普遍存在自利行为,会计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利于报告使用者决策成为财务报告目标的首要考虑因素。为改善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账目混乱现象,新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出了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共存,且以受托责任为主要目标的规定。相较之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目标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目标的实质性趋同,在具体规定上又突出了我国特色,因而对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健全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大有裨益。
(二)报告主体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从大中型企业中独立出来,实行差别会计报告,既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又结合了我国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则适用的范围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IASB《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小企业界定为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并且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的财务报告。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从量化的角度对小企业主体进行界定,其中涉及了对营业额、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的规范。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三个准则对小企业主体的界定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实质极其相似。我国对小企业的界定采用了定量和定性两项标准,既借鉴了诸如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概念框架中关于小企业主体量化式划型的理论,通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主要维度划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又对公开交易股票、债券,具备金融性质的企业予以排除。我国没有采用英国ASB《小企业会计报告准则》中单一定量模式对小企业主体进行规范,有其现实合理性。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标准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泛、差异较大特性的考虑。若仅以定性标准进行主体界定会含有过多的主观成分,造成实践中难以操作;若依靠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则不足以保证准则界定的准确性。所以,采用针对性强、易于实务操作的主体规范方式,是现行条件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三)财务信息质量特征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继承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关于财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将会计信息质量划分为八个具体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其中着重强调可靠性。IASB概念框架指出,财务信息质量特征应包含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在内的主要质量特征以及重要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完整性等其他质量特征。英国ASB则清晰地划分了质量特征的结构层次,形成了以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为首要特征,预测价值、验证价值、如实反映、避免重大错误等对应于主要特征的质量要求为次级特征的概念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