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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民集体组织主要是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服务的。当今,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农民集体组织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它实质上已成为土地使用者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作为法人民事主体获得对内和对外两种民事权利,对内按照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实现权力分配和科学决策,对外平等地参与民事交往,保护自身利益,最终目标是确保本集体内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以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