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建议的适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cense6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检察建议是民诉法修改后增加的检察机关法定监督方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检察建议在拥有了法定地位后,却无法真正发挥法律效力,本文欲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效力三方面进行探讨,检察建议应注重严把起草关,建立专家询问制,紧抓落实、注重反馈,才能发挥应有效力。
  关键词 检察建议 适用范围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10-02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创新管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检察机关在履行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新的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针对法院的法定监督方式多了一项,那就是检察建议。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检察建议在拥有了法定地位后,却无法真正发挥法律效力,笔者在本文中欲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效力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检察建议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一点个人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针对法院提出的检察建议
  1.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针对法院其他行为发出的检察建议。根据最高检《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九编民事行政检察第八章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二)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二项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规范第9·32条1、第9·33条2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规范第9·32、第9·33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以外情形”包括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判决、判决书中责任计算错误等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虽然有错误,但是实体处理上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的情形。
  (二)针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二、行使程序
  (一)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时,针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须检委会同意,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针对法院提出其他检察建议的,除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情形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外,均可直接对法院提出。
  (二)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行政机关和单位的,笔者认为只要检察机关发现有可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定情形,即可由承办人填写检察建议文书,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发给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并无期限要求。
  三、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针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依照前面所述,针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属于须尽快纠正的范围,故而可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求其在七天内予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针对实务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一律以拒绝纠正,不予理睬的态度对待的情形,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程序实际上无益。因为即便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境遇。因此,法律必须赋予检察建议法定地位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效力。作为检察机关,为了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
  实务中,个别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年终考评获得较好名次,向法院或者相关单位发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不仅仅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不能帮助问题单位真正认识到自身不足,从而也使检察建议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以已查办或正在审查的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将取得材料汇总整理,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提出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治理整改意见。
  (二)实行专家询问制
  民行检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包括社会各个行业,部分案件还涉及专业性强,如工程建筑、财会、医学……干警相关方面的知识深度和广度与专业人员都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难免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且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建立专家询问制是顺应形势的要求,一方面充分利用行业系统专业人士的知识,帮助我们找准“病灶”,开出良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另一方面,行业专家大多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有利于检察机关与人大、政协的了解和沟通,获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
  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或者予以明确拒绝的情况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效能,在发检察建议之前,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交换意见,争取共识,共同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也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法院应该建立法官检察建议档案,对于收到检察建议过多的法官予以谈话、诫勉或调离执法岗位。此外,及时了解收集分析反馈情况,一方面可以反映被建议单位的领导是否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如何,另一方面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在总结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具有普遍性、实效性的措施进行推广,从个案监督过渡到同类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其他文献
摘要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其对抗场所主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然法理论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不存在好不好的问题,而是立法环节的必要指导思想,但自然法理论所赖以判断的标准自然法,即所在社会价值观,必须符合所在社会现实情况,是一个“情人眼里出西施”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社会价值观  作者简介:顾辉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一、问题提出:自然法绝对
摘 要 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而言,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相互排斥”的选择主义,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悖;认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债权人依法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无论是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还是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则,均应采“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从而将期待利益纳入赔偿范围。  关键词
摘 要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其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进行分析,提出了法律需要在形式正义与可行性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寻求一个合理恰当的平衡点,才能使实质正义更好地实现,切切实实地贯彻立法的思想。  关键词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劳动合同法  作者简介:何志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摘 要 由于对马克思文本著作理解不够透彻,不少学者仅仅是引用经典著作中的某一段话,片面的对人的本质进行理解,并没有对人的本质达到全面把握,从而误解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科学阐述。关于这一重大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人的类本质与个体本质两个方面来进行把握,这样才能科学的、全面的把握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真正释义。  关键词 人的本质 类本质 个体本质 科学阐述  作者简介:崔伟,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20
摘要戊戌维新失败后,梁启超远走日本,在看了日本翻译的大量西方译著后,其思想开始转变,也在深深的思考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他通过办《新民丛报》发表《新民说》,阐释了关于中国国民近代化的思想,也在思想文化层次上思考了中国落后的根源,本文结合梁启超的《新民说》对国民近代化思想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梁启超 国民性 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
摘 要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法的公布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观,其中特别是对家庭财产归属有了新的明确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理论与实践意义,而通过问卷调查与访问等实证方式并与法理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显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代表的立法效益在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积极的效益。  关键词 司
摘 要 卢梭对政治权威及其合理性的构建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政治权威,政治权威在社会状态中产生,民主、法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等,这些宝贵思想对民主思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卢梭 政治权威 合理性  作者简介:徐佳佳,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0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在处于转型之中,这给宪法实施提供了历史机遇和挑战。本文先分析我国宪法实施中的现状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转型给宪法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全面实施宪法的途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 宪法实施 社会转型 宪法监督 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  作者简介:张显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
摘 要 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已经日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确定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权原则。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过程中,有关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管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流动人口罪犯 社区矫正 管辖权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级大学
摘要:在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中,主要通过此在向存在的发问,追问存在的本质。在《存在与时间》前半部分里,海德格尔提出了“向死存在”这一令人震惊的观点。此在在世界之中存在,在对烦和畏的讨论中,发现此在是趋向于死的。这样的死并非生理上的死,也非别人的死,而是此在必将去经历的死。本文正是试从海德格尔这一部分思想的转变入手,讨论向死存在何以可能。  关键词:存在;烦;畏;死  作者简介:程序,武汉纺织大学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