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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近日公布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8月15日《广州日报》)
初闻此消息时,未免不让人感到喜出望外、欢呼雀跃。一则,长久以来,所谓一考定终身,挤进机关几乎就意味着可以超脱于淘汰机制之外,工作绩效多寡都无所谓,这些待遇、政策上等方面的优越,使得公务员一职成了人们眼中名副其实的“金饭碗”,让人们趋之若鹜。然而,很多人一旦如愿以偿,成了一名让人艳羡的公务员后,所作所为全然不是一名人民公仆所应具备的素质,随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各种陋习的不断出现,久而久之,我国公务员队伍就在百姓心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形象——“僵化腐朽”、“光说不练”、“只吃不干”。二则,臻于公务员的这种状态,至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规定、劝勉,甚至在一些问题出现以后,更无确切的惩戒措施,使得一些人在当政当权时,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因此,《细则》的出台于我国僵化落后的公务员制度以及现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和创举,也确实是一件让人感到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在欢欣兴奋之余,还是让人有所怀疑,机关做事情,向来都有雷声大、雨点小的风气。那么《细则》这声响雷,对身处于其中的公务员们又能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与劝勉的作用呢?
再来仔细看《细则》原文,笔者发现,细则中只是在概念或者形式上提出了评估谁、评估结果如何的问题,但是至于由谁来评估、怎么评估,在这些具体的操作与实施方面,却是只字未提。众所周知,一把尺子,不能只是在框架上有多少多少长度就够了,它必须要具备最精确最细微的刻度,这样才能有一个统一而令人信服的标准,才能最终保证测量结果的精确与公正。那么,同理推之,《细则》中考核的具体“标尺”又是什么呢?
毫无疑问,这把标尺至今还只是个空壳子,政府对此还不能做出确切而令人信服的解释。若我们是有心人,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细则》较于我国以前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本身并没有特别突出而巨大的变动或者创意,而只是其翻版,或者换一种形式的“特别表达”。不知道这是政府的一个“疏忽”,还是我们太心急,以至于忘了想吃“热豆腐”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管怎样,身为每一个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公民,我们都必须有责任指出《细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另外,如果把“不称职”与“辞退”挂钩,但同时又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的话,按照目前中国这种官场习气,一切都是“官本位”,一切都是“家天下”,那么,造成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以下两种:要么一部分较为恪守本分但有些“木纳”的人因曾经得罪了某些领导,而只好成为他们打击报复的工具;要么就是一些聪明伶俐、投机取巧的人为了能在考核中不落榜,而走另一条让人们更加厌恶痛恨的路子。这样的话,《细则》无疑又会在无意中成为促成我国官场腐败的又一“罪魁祸首”。
因此,从这些个层面上说,《细则》这一所谓的“具有开先河意义的条款”,其实只是一次华丽而轰动的“表演”,是一朵绚烂而不真实的“花”。
但是不管怎样,深圳政府的这种意识或者出发点还是值得我们去加以褒赞的。只是现今为止,具体应该怎样去做,怎样实施才会收到良好而显著的成效,才是政府以及每个人都应该加以考虑、仔细斟酌的问题。《细则》中一些有关考核评定的条款,确实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切的努力与做法不会流于形式,而在实质上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否则,若是按照目前的条款来执行的话,那么,一切的结果就只能是扬汤止沸,隔靴搔痒。
初闻此消息时,未免不让人感到喜出望外、欢呼雀跃。一则,长久以来,所谓一考定终身,挤进机关几乎就意味着可以超脱于淘汰机制之外,工作绩效多寡都无所谓,这些待遇、政策上等方面的优越,使得公务员一职成了人们眼中名副其实的“金饭碗”,让人们趋之若鹜。然而,很多人一旦如愿以偿,成了一名让人艳羡的公务员后,所作所为全然不是一名人民公仆所应具备的素质,随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各种陋习的不断出现,久而久之,我国公务员队伍就在百姓心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形象——“僵化腐朽”、“光说不练”、“只吃不干”。二则,臻于公务员的这种状态,至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规定、劝勉,甚至在一些问题出现以后,更无确切的惩戒措施,使得一些人在当政当权时,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因此,《细则》的出台于我国僵化落后的公务员制度以及现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和创举,也确实是一件让人感到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在欢欣兴奋之余,还是让人有所怀疑,机关做事情,向来都有雷声大、雨点小的风气。那么《细则》这声响雷,对身处于其中的公务员们又能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与劝勉的作用呢?
再来仔细看《细则》原文,笔者发现,细则中只是在概念或者形式上提出了评估谁、评估结果如何的问题,但是至于由谁来评估、怎么评估,在这些具体的操作与实施方面,却是只字未提。众所周知,一把尺子,不能只是在框架上有多少多少长度就够了,它必须要具备最精确最细微的刻度,这样才能有一个统一而令人信服的标准,才能最终保证测量结果的精确与公正。那么,同理推之,《细则》中考核的具体“标尺”又是什么呢?
毫无疑问,这把标尺至今还只是个空壳子,政府对此还不能做出确切而令人信服的解释。若我们是有心人,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细则》较于我国以前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本身并没有特别突出而巨大的变动或者创意,而只是其翻版,或者换一种形式的“特别表达”。不知道这是政府的一个“疏忽”,还是我们太心急,以至于忘了想吃“热豆腐”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管怎样,身为每一个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公民,我们都必须有责任指出《细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另外,如果把“不称职”与“辞退”挂钩,但同时又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的话,按照目前中国这种官场习气,一切都是“官本位”,一切都是“家天下”,那么,造成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以下两种:要么一部分较为恪守本分但有些“木纳”的人因曾经得罪了某些领导,而只好成为他们打击报复的工具;要么就是一些聪明伶俐、投机取巧的人为了能在考核中不落榜,而走另一条让人们更加厌恶痛恨的路子。这样的话,《细则》无疑又会在无意中成为促成我国官场腐败的又一“罪魁祸首”。
因此,从这些个层面上说,《细则》这一所谓的“具有开先河意义的条款”,其实只是一次华丽而轰动的“表演”,是一朵绚烂而不真实的“花”。
但是不管怎样,深圳政府的这种意识或者出发点还是值得我们去加以褒赞的。只是现今为止,具体应该怎样去做,怎样实施才会收到良好而显著的成效,才是政府以及每个人都应该加以考虑、仔细斟酌的问题。《细则》中一些有关考核评定的条款,确实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切的努力与做法不会流于形式,而在实质上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否则,若是按照目前的条款来执行的话,那么,一切的结果就只能是扬汤止沸,隔靴搔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