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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条文经常在司法实践中被引用,然而理论界对之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没有一个权威和统一的理解,导致在适用中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