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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大学科技园对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走出对大学科技园认识的误区,找准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才有利于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 功能定位 运营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6(c)-0225-02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大学科技园为载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通过对高校、科研机构和产业发展的有机整合,大学科技园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继校办企业、后勤集团之后的又一高校产业,许多高校人员、甚至高校领导,都对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导致对科技园发展方向和模式把握的偏差。
1 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事关大学科技园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学术界在研究上也有不同的成果与提法出现,主要集中在创新、孵化、人才、辐射、聚集、反馈等几个方面。但是,一般而言,我们通常归结为四个方面[1]:
(1)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
(3)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摇篮;
(4)政产学研金结合的重要基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科技园在技术研发方面依托于大学,但它并不是大学的一部分;它在技术创新、项目孵化方面进行企业化运作,但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信息与技术上的支持与服务,但不属于政府机构,更不能行使政府职能;它行使人才聚集与培养的职能,类似于公益团体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与优惠,但它又不是社会公益团体,需要通过市场运作取得盈利,以维护其高效运行。
2 实际操作中对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的误区
2.1 视为大学附属机构
从组织体制上看,国内大部分的大学科技园已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了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是成立高校资产公司,再以资产公司采取独资或合资的方式成立大学科技园公司来运作大学科技园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但从科技园的运行现状来看,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的特征非常明显,也就是说,成立的法人实体只是解决了科技园的市场准入的身份问题,但在科技园的运行管理上仍然沿用事业单位模式,主要表现如下。
2.1.1 思想转型不到位
大学校园科技、智力资源密集,拥有众多高学历、高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长期受制于校内相对封闭的发展环境局限,竞争意识、忧患意识相对缺乏,实干精神、办事魄力有所不足,谨小慎微有余,拼搏进取不足。在决策程序上瞻前顾后;在战略执行上热衷于理论研讨、汇报,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在对外合作上过分注重眼前利益,斤斤计较,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在分配机制上平均主义严重,害怕拉开差距,创新争先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以上种种,限制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情,束缚了技术研发、转化及市场推广的步伐,导致大学科技园发展缓慢。
2.1.2 人才结构单一
大学科技园的立项、报批、规划、开发、招商、运营,涉及到政府各级主管部门、高校多个内部机构、企业、市场等各方主体,需要既懂政策、又懂理论,既具市场经验,又有实干精神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或者管理团队作为领军人物。而当前大学科技园人才选择上一是选择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大学校园范围内选择,不能面向社会招聘;二是选择标准失位,简单套用校内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择标准,强调学历职称而忽视了市场运作经验和实干精神。
2.1.3 决策程序错位
往往把大学科技园当做学校的附属机构,重要事务通过学校班子会议决定,而不是按照企业管理的规则实行董事会制度,决策评判标准往往是是否符合学校管理规定,是否与现有体制相冲突,而很难上升到是否有利于科技资源的生产力转化,是否有必要对学校现行教研体制进行创新的高度。
2.1.4 管理激励机制失位
沿用事业单位的出勤考核、按资排辈、级别工资、按部就班的人事管理模式,没有实施企业的目标管理、例会讨论、绩效考核、团队竞争协作制度,事业发展过分求稳,不敢大踏步,不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2.1.5 资产财务越权支配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人事权的完全控制,大学科技园名义上虽然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但在实际运营中往往被看作一个内设机构,高校对已经被划转的资产或企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对企业资金进行调度,对企业利润进行“抽血式”的强行分配现象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科技园的积累和发展。
2.2 视为普通企业
大学科技园具有企业的一般特性,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職能,同时又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它具有追求利润的天性,又承担着科技服务的社会责任,它对于社会的技术贡献作用要远远大于商业作为。大学科技园虽然与大学相对独立,却又与大学有着特殊和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大学与社会之间技术和商业交流的窗口与流动站,简单地将大学科技园当作一般性企业看待,其主要表现是:
2.2.1 将大学与科技园的资源相割裂
将大学科技园简单地视同为一般社会企业,只看到其盈利属性,未看到它在教学实践和科技转化方面的窗口作用,将大学的教学科研功能与科技园的科技转化孵化功能相割裂,导致高校教研资源与产业资源完全分离。造成了资产设施的浪费,高校既有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研究中心等教育科技设施无法与科技园共享;智力资源的浪费,有创新创业能力和欲望的师资与学生无法在大学与科技园之间横向流动;智力成果的浪费,既有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因责权利关系难以明确,相关政策缺失,无法获得较大的支持力度进行入园孵化。
2.2.2 促进科技转化的政策措施难以在大学内实施
高校的智力成果能够成功入园孵化,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人才资源在大学与科技园企业之间能够横向交流;二是鼓励知识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师生创新创业的热情得到激发,知识产权的利益得到认可和保护;三是科技园具备较好的孵化条件,政策扶持体系、工商服务体系和风险资金配套支持体系基本完备。这其中前二条都需要在高校的支持下才能够实现,如果将大学科技园视同一般的盈利性企业,认识不到大学科技园在促进科技转化、推动高校知识成果为社会经济服务,继而可以反哺大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大学的办学水平和层次的重要作用,就很难推动相关的人才、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2.3 在科技园的发展决策中以盈利为主要评价标准
大学科技园定位于孵化企业,虽然需要以盈利来保证它的良性发展,但是它的科技服务功能仍然居于首要地位,例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价体系规定:入园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2],这说明大学科技园并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经济利益并非它的首要目标。因此,在对科技园的发展进行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其科技服务、技术创新、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功能的实现,而不能将经济效益作为唯一或主要评判标准。
2.3 与资产公司关系混淆不清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3]高校的所有投资和经营性活动,统一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以出资人的身份进行。因此,要建设大学科技园,必须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它们同属于高校的企业,彼此关系如何界定,相互职能有哪些融合交叉,又有哪些区别,能否清楚的辨析二者的关系事关二个企业在发展中能否避免内耗、紧密配合。很明显,资产公司是唯一代表高校进行经营性资产管理或者非经营性资产的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而大学科技园是为实现科技生产力转化而设立的一个平台,该平台的运作通常是依靠成立大学科技园公司来实施,通常,资产公司是大学科技园公司的唯一或参股股东,这种关系不是通常校内常见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投资而形成的二个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资产公司兼顾有传统业务,企业属性更为突出,而大学科技园以产学研结合、科技转化孵化为主,与高校传统教学科研业务结合更为密切,再加上为协调大学科技园运作过程中所必须面临的政校企各方关系,很多大学科技园成立了由较高级别领导组成的科技园管委会,便产生了一种资产公司应该接受科技园(或管委会)领导的错误认识,这为日后二个公司分工协作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其实,在高校、管委会、资产公司与科技园公司之间只应有二种关系,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的关系。科技园管委会,无论其组成成员级别多高,它只是一个智囊组织机构,负责对科技园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组织示意图,如图1所示。
3 实现大学科技园良性运营
大学科技园虽然带有很大的社会公益属性,但它终归属于企业,不能长期依靠政府和大学的补贴,必须构建良性的长效运营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实施企业化经营
明确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各级主管部门和机构对科技园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上,而在科技园的中观管理和微观运作上,则应由科技园按照市场化的经营法则进行。重视人才与知识,建立激励机制,尊重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分配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盈利机制。大学科技园必须盈利,才能保证科技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要以保证服务平台的支出为前提,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而不是过于依靠政府、大学的拨款。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将风险基金投入发展前途广、发展速度快的创新型企业,等到企业发展壮大以后,通过利润分配、转售股份获得大额回报,再以这些收入进一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投资于更多更好的高新企业,形成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2 充分发挥高校资源优势
与普通企业相比,大学科技园在市场信息、管理体系、经营机制上没有优势,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充分依托高校硬件软件资源。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成果、研究设施、科研人员、学生资源、大学品牌、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达到为在孵企业高效服务的目的,实现大学科技园服务平台的高效运作。
3.3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
大学科技园虽然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片面贪大求全,把每个科技园都定位于建成“硅谷”式的高科技研发与产业化中心,而应结合大学自身的特点,重点围绕区域经济的发展服务。尤其是对于一些应用型大学,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在科技孵化转化方面突出本校的应用技术研究特色,对区域经济进行认真分析,是做高新技术开发,还是做工业应用创新,还是围绕现代物流做平台开发,还是做好现代农业服务,或是开展具有文化内涵的第三产业服务,一定要立足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来选择定位,避免将大学科技园仅仅定位于基础研究,忽视技术与市场的密切联系与科技转化,忽视研究技术的经济效益,建设成为类似于日本的筑波科技城[1]。
参考文献
[1] 何晋秋,章琰.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J].中國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8).
[2]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条.
[3]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
注释
[1] 筑波科技城是20世纪60年代一个完全由日本政府出资规划,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基地,集中了日本30%的科研机构、40%的科研人员、50%的科研预算,但没有依托任何城市,不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因而投资巨大,发展缓慢。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 功能定位 运营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6(c)-0225-02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大学科技园为载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通过对高校、科研机构和产业发展的有机整合,大学科技园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继校办企业、后勤集团之后的又一高校产业,许多高校人员、甚至高校领导,都对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导致对科技园发展方向和模式把握的偏差。
1 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事关大学科技园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学术界在研究上也有不同的成果与提法出现,主要集中在创新、孵化、人才、辐射、聚集、反馈等几个方面。但是,一般而言,我们通常归结为四个方面[1]:
(1)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
(3)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摇篮;
(4)政产学研金结合的重要基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科技园在技术研发方面依托于大学,但它并不是大学的一部分;它在技术创新、项目孵化方面进行企业化运作,但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信息与技术上的支持与服务,但不属于政府机构,更不能行使政府职能;它行使人才聚集与培养的职能,类似于公益团体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与优惠,但它又不是社会公益团体,需要通过市场运作取得盈利,以维护其高效运行。
2 实际操作中对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的误区
2.1 视为大学附属机构
从组织体制上看,国内大部分的大学科技园已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了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是成立高校资产公司,再以资产公司采取独资或合资的方式成立大学科技园公司来运作大学科技园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但从科技园的运行现状来看,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的特征非常明显,也就是说,成立的法人实体只是解决了科技园的市场准入的身份问题,但在科技园的运行管理上仍然沿用事业单位模式,主要表现如下。
2.1.1 思想转型不到位
大学校园科技、智力资源密集,拥有众多高学历、高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长期受制于校内相对封闭的发展环境局限,竞争意识、忧患意识相对缺乏,实干精神、办事魄力有所不足,谨小慎微有余,拼搏进取不足。在决策程序上瞻前顾后;在战略执行上热衷于理论研讨、汇报,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在对外合作上过分注重眼前利益,斤斤计较,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在分配机制上平均主义严重,害怕拉开差距,创新争先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以上种种,限制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情,束缚了技术研发、转化及市场推广的步伐,导致大学科技园发展缓慢。
2.1.2 人才结构单一
大学科技园的立项、报批、规划、开发、招商、运营,涉及到政府各级主管部门、高校多个内部机构、企业、市场等各方主体,需要既懂政策、又懂理论,既具市场经验,又有实干精神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或者管理团队作为领军人物。而当前大学科技园人才选择上一是选择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大学校园范围内选择,不能面向社会招聘;二是选择标准失位,简单套用校内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择标准,强调学历职称而忽视了市场运作经验和实干精神。
2.1.3 决策程序错位
往往把大学科技园当做学校的附属机构,重要事务通过学校班子会议决定,而不是按照企业管理的规则实行董事会制度,决策评判标准往往是是否符合学校管理规定,是否与现有体制相冲突,而很难上升到是否有利于科技资源的生产力转化,是否有必要对学校现行教研体制进行创新的高度。
2.1.4 管理激励机制失位
沿用事业单位的出勤考核、按资排辈、级别工资、按部就班的人事管理模式,没有实施企业的目标管理、例会讨论、绩效考核、团队竞争协作制度,事业发展过分求稳,不敢大踏步,不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2.1.5 资产财务越权支配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人事权的完全控制,大学科技园名义上虽然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但在实际运营中往往被看作一个内设机构,高校对已经被划转的资产或企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对企业资金进行调度,对企业利润进行“抽血式”的强行分配现象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科技园的积累和发展。
2.2 视为普通企业
大学科技园具有企业的一般特性,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職能,同时又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它具有追求利润的天性,又承担着科技服务的社会责任,它对于社会的技术贡献作用要远远大于商业作为。大学科技园虽然与大学相对独立,却又与大学有着特殊和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大学与社会之间技术和商业交流的窗口与流动站,简单地将大学科技园当作一般性企业看待,其主要表现是:
2.2.1 将大学与科技园的资源相割裂
将大学科技园简单地视同为一般社会企业,只看到其盈利属性,未看到它在教学实践和科技转化方面的窗口作用,将大学的教学科研功能与科技园的科技转化孵化功能相割裂,导致高校教研资源与产业资源完全分离。造成了资产设施的浪费,高校既有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研究中心等教育科技设施无法与科技园共享;智力资源的浪费,有创新创业能力和欲望的师资与学生无法在大学与科技园之间横向流动;智力成果的浪费,既有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因责权利关系难以明确,相关政策缺失,无法获得较大的支持力度进行入园孵化。
2.2.2 促进科技转化的政策措施难以在大学内实施
高校的智力成果能够成功入园孵化,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人才资源在大学与科技园企业之间能够横向交流;二是鼓励知识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师生创新创业的热情得到激发,知识产权的利益得到认可和保护;三是科技园具备较好的孵化条件,政策扶持体系、工商服务体系和风险资金配套支持体系基本完备。这其中前二条都需要在高校的支持下才能够实现,如果将大学科技园视同一般的盈利性企业,认识不到大学科技园在促进科技转化、推动高校知识成果为社会经济服务,继而可以反哺大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大学的办学水平和层次的重要作用,就很难推动相关的人才、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2.3 在科技园的发展决策中以盈利为主要评价标准
大学科技园定位于孵化企业,虽然需要以盈利来保证它的良性发展,但是它的科技服务功能仍然居于首要地位,例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价体系规定:入园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2],这说明大学科技园并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经济利益并非它的首要目标。因此,在对科技园的发展进行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其科技服务、技术创新、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功能的实现,而不能将经济效益作为唯一或主要评判标准。
2.3 与资产公司关系混淆不清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3]高校的所有投资和经营性活动,统一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以出资人的身份进行。因此,要建设大学科技园,必须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它们同属于高校的企业,彼此关系如何界定,相互职能有哪些融合交叉,又有哪些区别,能否清楚的辨析二者的关系事关二个企业在发展中能否避免内耗、紧密配合。很明显,资产公司是唯一代表高校进行经营性资产管理或者非经营性资产的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而大学科技园是为实现科技生产力转化而设立的一个平台,该平台的运作通常是依靠成立大学科技园公司来实施,通常,资产公司是大学科技园公司的唯一或参股股东,这种关系不是通常校内常见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投资而形成的二个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资产公司兼顾有传统业务,企业属性更为突出,而大学科技园以产学研结合、科技转化孵化为主,与高校传统教学科研业务结合更为密切,再加上为协调大学科技园运作过程中所必须面临的政校企各方关系,很多大学科技园成立了由较高级别领导组成的科技园管委会,便产生了一种资产公司应该接受科技园(或管委会)领导的错误认识,这为日后二个公司分工协作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其实,在高校、管委会、资产公司与科技园公司之间只应有二种关系,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的关系。科技园管委会,无论其组成成员级别多高,它只是一个智囊组织机构,负责对科技园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组织示意图,如图1所示。
3 实现大学科技园良性运营
大学科技园虽然带有很大的社会公益属性,但它终归属于企业,不能长期依靠政府和大学的补贴,必须构建良性的长效运营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实施企业化经营
明确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各级主管部门和机构对科技园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上,而在科技园的中观管理和微观运作上,则应由科技园按照市场化的经营法则进行。重视人才与知识,建立激励机制,尊重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分配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盈利机制。大学科技园必须盈利,才能保证科技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要以保证服务平台的支出为前提,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而不是过于依靠政府、大学的拨款。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将风险基金投入发展前途广、发展速度快的创新型企业,等到企业发展壮大以后,通过利润分配、转售股份获得大额回报,再以这些收入进一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投资于更多更好的高新企业,形成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2 充分发挥高校资源优势
与普通企业相比,大学科技园在市场信息、管理体系、经营机制上没有优势,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充分依托高校硬件软件资源。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成果、研究设施、科研人员、学生资源、大学品牌、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达到为在孵企业高效服务的目的,实现大学科技园服务平台的高效运作。
3.3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
大学科技园虽然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片面贪大求全,把每个科技园都定位于建成“硅谷”式的高科技研发与产业化中心,而应结合大学自身的特点,重点围绕区域经济的发展服务。尤其是对于一些应用型大学,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在科技孵化转化方面突出本校的应用技术研究特色,对区域经济进行认真分析,是做高新技术开发,还是做工业应用创新,还是围绕现代物流做平台开发,还是做好现代农业服务,或是开展具有文化内涵的第三产业服务,一定要立足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来选择定位,避免将大学科技园仅仅定位于基础研究,忽视技术与市场的密切联系与科技转化,忽视研究技术的经济效益,建设成为类似于日本的筑波科技城[1]。
参考文献
[1] 何晋秋,章琰.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J].中國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8).
[2]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条.
[3]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
注释
[1] 筑波科技城是20世纪60年代一个完全由日本政府出资规划,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基地,集中了日本30%的科研机构、40%的科研人员、50%的科研预算,但没有依托任何城市,不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因而投资巨大,发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