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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将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概括为森林权属调查研究、当地社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建立基层林业组织、森林资源保护要处理好与发展的关系、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及乡土知识与民族民间森林文化等六个方面。
关键词:社区森林资源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 A
1、导言
我国南方集体林区居住着许多少数民族,这些地区的社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从长远和可持续的角度讲,如何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实现社区森林资源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关乎这些社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虽然社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为理论和实践所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特别的高度,为社区森林资源的进一步保护从政治经济各方面提供了极好的保证。
2、由政府向林业提供保护
由政府向林业提供保护,是世界上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林业保护的普遍性是由林业的长周期性和林业生态环境公益性的特点对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在我国,林业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林业实施一系列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建立国家生态林补偿机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调整林业税费政策,取消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和育林金制度,以及建立森林资源与环境综合核算体系等。
當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探索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林业政策,这种政策既能照顾到森林对发展的贡献,又能建立起更好地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这种被称为新一代的林业政策强调将森林的经营从木材的持续产量转换到可持续的森林经营;转换到与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紧密相关的更广泛的目标;转换到管理生态进程,使其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使林业建设成为全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政策鼓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乡村人民和各利益团体的积极参与,鼓励各方共同制定和执行政策,要求与其它的林业相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并同国际社会的利益和行动相协调。
我国的林业改革也不断推向深入,自1998年以后,国家和整个社会尤其关注,迫切需要依法治林,继续相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探讨、制订和执行,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约束和规范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行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在我国林业法规中最具权威性,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应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森林执法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各级政府、各级林业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毁林开垦行为,切实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森林年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要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保护森林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森林管理机构,完善森林管理制度和监督系统,推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更是强化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相继建立了许多国家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3、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资源保护
社区林业是在农村社区发展中,以林业为对象,以农民为主体,通过吸引社区村民广泛参与林业生产与森林经营管理活动,旨在获得自身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森林产品及副产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的综合、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它是一种森林资源的社会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
社区林业的实践表明,以当地社区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管理是天然林有效保护的途径之一,当地社区是天然林有效保护的主体。必须确定社区在森林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给予社区管理森林的权力,森林管理权的基本单元应下放到村民小组,给予直接参与管理的社区村民充分的权力。
4、森林权属调查研究
许多学者普遍认为稳定森林权属对于森林资源保护意义非凡,林地、林木权属的明确和稳定是林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林地、林木权属。只有当林地、林木权属的所有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使用主体明确以后,其责任义务才能明确具体,才能保证林木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发展。有关公共产权的研究表明:还权于社区是有效阻止乱砍滥伐和发展林业,并使其具有持续性的最关键因素。
权属问题是资源能否持续利用的核心,而权属问题的本质就是权属的安全、稳定。稳定、安全的林地权属可以有效防止毁林开荒事件的发生,稳定林地面积。我国森林资源面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大量减少,主要原因是林地权属关系的不稳定和缺乏安全感。实践表明:广大农村居民必须成为林地、林木,至少是集体林地、林木的主人,必须成为乡村林业发展的主体。所有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把满足社区群众对林地、林木权利的要求放在核心位置,并在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5、当地社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
当地社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单靠政府的投入而忽略社区的角色和作用无法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例如,中国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处于“非有效管理”的主要原因: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的主要使用者—当地社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和有效的合作,当地社区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在整个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发挥,当地社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而目前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在目的、方法乃至机制上仍然沿袭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社区林业的研究表明:在当地人参与决策和规划的地方,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乡土知识的价值和潜力被认识和尊重,社区成员被组织起来从事集体性的森林资源管理活动,从而使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得以实现。
当地社区在各种森林保护工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受下面几个因素的影响:当地社区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愿望、当地社区在森林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和机会、当地社区能否从森林管理中受益、当地社区参与森林管理的环境和条件(技术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
6、建立基层林业组织
根据我国林业的特点和发展现状,结合当地实际,将广大村民组织起来,建立起村民自己的林业发展与管理组织,推进他们之间的交流与能力建设,在村民与外界之间建立起互助、互动的良好关系,真正实现社区森林资源的有效与持续管理,最终达到人与森林之间的和谐发展。
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基层林业组织是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为了社区林业发展和森林管理的需要,根据当地社区实际,让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建立适合自己的林业组织,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全吻合的。1998年11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的权力,并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内容用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性的群众组织,是对森林资源管理起直接作用的基层组织,具有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建设,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云南和贵州的一些地方,为了有效地管理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障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并维护生态环境,村民们依据自己的条件,自发地组织起来,采取个人、联户、小组、跨组等方式管理集体山林,并制定了相关的森林管理与利用规定,取得了一定效果。
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性的群众组织,在林地的发包、林地的用途及利用方式等方面都制定出了不少规定,特别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规范村民的行为方面具有其它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对森林资源有效管理起直接作用的最基层组织。
7、森林资源保护要处理好与发展的关系
林业社区以林为生,靠山吃山,如何发展社区经济,为山区群众除木材销售以外寻找适合的生计,也是森林保护的重要内容。社区林业对这一点尤为重视,或者说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区林业才逐渐发展起来。生态建设、森林保护无疑是利在千秋的伟业,但是如果山区群众既不能因为植树造林而脱贫,也不能因为看林护林而致富,甚至连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对于森林资源保护,当地农民就失去了积极性,森林保护就失去了基础。
发展山区经济,改变能源利用方式,依靠非木材林产品、森林旅游等进行综合开发是解决社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很多山区群众利用薪柴的方式和观念比较落后,造成薪柴的消耗量过大。如何改变落后的薪柴利用模式,减少薪柴的消耗,同时减轻薪柴生产的劳动强度,有效利用能源,是保持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可行途径。与木材产品相比,非木材林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生产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周转灵活,生产技术也易于被农民接受。其中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己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契机。森林旅游以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其它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也能夠较多的解决山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较快促进经
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8、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
村规民约在社区林业中的应用是一项可行的、理论和实践涉及得比较多的森林资源保护途径。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性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特点突出: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一些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一般说来,村规民约的处罚条款明确、处罚幅度小、处罚程序简单,且处罚方式比较具体。只要事实清楚,违约者承认,处罚即可实施。
关于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笔者认为森林资源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即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完善。就民族地区的森林保护而言,关键在于加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
9、乡土知识与民族民间森林文化
乡土知识与民族民间森林文化的发掘与整理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封山育林是利用森林自然演替的客观规律,借助天然更新的力量,辅之以人工诱导措施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封山育林是乡土知识中关于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比较重要的一块,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良好的民族传统,又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美德。
森林文化对于社区发展来说,首先是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观,使社区林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障因素。例如,苗族人民的图腾文化、居住文化、农耕文化、爱情文化可以整合为苗族人民的森林文化,并反过来促进苗族人民更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布依族的传统文化中,盛行着崇拜自然的观念,多数信仰山神,其中以敬奉社神、山神、石神、树神最为普遍。许多村寨均立土地庙,有的供奉雷神、门神、灶神、龙王等。
参考文献:
[1]邓维杰.当地社区是天然林有效保护和管理的主体[J].林业与社会2003(1).
[2]赖庆奎,李建钦.试论社区林业基层组织机构建设[J].林业与社会,2003(6).
[3]吴承旺.从自然崇拜到生态意识——浅谈布依族的生存智慧[J].理论与当代,1997.
[4]蔡磊.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2007.
关键词:社区森林资源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 A
1、导言
我国南方集体林区居住着许多少数民族,这些地区的社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从长远和可持续的角度讲,如何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实现社区森林资源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关乎这些社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虽然社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为理论和实践所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特别的高度,为社区森林资源的进一步保护从政治经济各方面提供了极好的保证。
2、由政府向林业提供保护
由政府向林业提供保护,是世界上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林业保护的普遍性是由林业的长周期性和林业生态环境公益性的特点对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在我国,林业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林业实施一系列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建立国家生态林补偿机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调整林业税费政策,取消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和育林金制度,以及建立森林资源与环境综合核算体系等。
當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探索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林业政策,这种政策既能照顾到森林对发展的贡献,又能建立起更好地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这种被称为新一代的林业政策强调将森林的经营从木材的持续产量转换到可持续的森林经营;转换到与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紧密相关的更广泛的目标;转换到管理生态进程,使其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使林业建设成为全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政策鼓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乡村人民和各利益团体的积极参与,鼓励各方共同制定和执行政策,要求与其它的林业相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并同国际社会的利益和行动相协调。
我国的林业改革也不断推向深入,自1998年以后,国家和整个社会尤其关注,迫切需要依法治林,继续相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探讨、制订和执行,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约束和规范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行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在我国林业法规中最具权威性,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应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森林执法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各级政府、各级林业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毁林开垦行为,切实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森林年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要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保护森林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森林管理机构,完善森林管理制度和监督系统,推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更是强化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相继建立了许多国家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3、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资源保护
社区林业是在农村社区发展中,以林业为对象,以农民为主体,通过吸引社区村民广泛参与林业生产与森林经营管理活动,旨在获得自身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森林产品及副产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的综合、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它是一种森林资源的社会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
社区林业的实践表明,以当地社区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管理是天然林有效保护的途径之一,当地社区是天然林有效保护的主体。必须确定社区在森林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给予社区管理森林的权力,森林管理权的基本单元应下放到村民小组,给予直接参与管理的社区村民充分的权力。
4、森林权属调查研究
许多学者普遍认为稳定森林权属对于森林资源保护意义非凡,林地、林木权属的明确和稳定是林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林地、林木权属。只有当林地、林木权属的所有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使用主体明确以后,其责任义务才能明确具体,才能保证林木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发展。有关公共产权的研究表明:还权于社区是有效阻止乱砍滥伐和发展林业,并使其具有持续性的最关键因素。
权属问题是资源能否持续利用的核心,而权属问题的本质就是权属的安全、稳定。稳定、安全的林地权属可以有效防止毁林开荒事件的发生,稳定林地面积。我国森林资源面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大量减少,主要原因是林地权属关系的不稳定和缺乏安全感。实践表明:广大农村居民必须成为林地、林木,至少是集体林地、林木的主人,必须成为乡村林业发展的主体。所有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把满足社区群众对林地、林木权利的要求放在核心位置,并在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5、当地社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
当地社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单靠政府的投入而忽略社区的角色和作用无法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例如,中国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处于“非有效管理”的主要原因: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的主要使用者—当地社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和有效的合作,当地社区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在整个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发挥,当地社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而目前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在目的、方法乃至机制上仍然沿袭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社区林业的研究表明:在当地人参与决策和规划的地方,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乡土知识的价值和潜力被认识和尊重,社区成员被组织起来从事集体性的森林资源管理活动,从而使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得以实现。
当地社区在各种森林保护工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受下面几个因素的影响:当地社区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愿望、当地社区在森林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和机会、当地社区能否从森林管理中受益、当地社区参与森林管理的环境和条件(技术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
6、建立基层林业组织
根据我国林业的特点和发展现状,结合当地实际,将广大村民组织起来,建立起村民自己的林业发展与管理组织,推进他们之间的交流与能力建设,在村民与外界之间建立起互助、互动的良好关系,真正实现社区森林资源的有效与持续管理,最终达到人与森林之间的和谐发展。
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基层林业组织是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为了社区林业发展和森林管理的需要,根据当地社区实际,让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建立适合自己的林业组织,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全吻合的。1998年11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的权力,并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内容用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性的群众组织,是对森林资源管理起直接作用的基层组织,具有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建设,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云南和贵州的一些地方,为了有效地管理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障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并维护生态环境,村民们依据自己的条件,自发地组织起来,采取个人、联户、小组、跨组等方式管理集体山林,并制定了相关的森林管理与利用规定,取得了一定效果。
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性的群众组织,在林地的发包、林地的用途及利用方式等方面都制定出了不少规定,特别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规范村民的行为方面具有其它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对森林资源有效管理起直接作用的最基层组织。
7、森林资源保护要处理好与发展的关系
林业社区以林为生,靠山吃山,如何发展社区经济,为山区群众除木材销售以外寻找适合的生计,也是森林保护的重要内容。社区林业对这一点尤为重视,或者说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区林业才逐渐发展起来。生态建设、森林保护无疑是利在千秋的伟业,但是如果山区群众既不能因为植树造林而脱贫,也不能因为看林护林而致富,甚至连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对于森林资源保护,当地农民就失去了积极性,森林保护就失去了基础。
发展山区经济,改变能源利用方式,依靠非木材林产品、森林旅游等进行综合开发是解决社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很多山区群众利用薪柴的方式和观念比较落后,造成薪柴的消耗量过大。如何改变落后的薪柴利用模式,减少薪柴的消耗,同时减轻薪柴生产的劳动强度,有效利用能源,是保持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可行途径。与木材产品相比,非木材林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生产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周转灵活,生产技术也易于被农民接受。其中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己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契机。森林旅游以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其它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也能夠较多的解决山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较快促进经
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8、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
村规民约在社区林业中的应用是一项可行的、理论和实践涉及得比较多的森林资源保护途径。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性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特点突出: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一些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一般说来,村规民约的处罚条款明确、处罚幅度小、处罚程序简单,且处罚方式比较具体。只要事实清楚,违约者承认,处罚即可实施。
关于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笔者认为森林资源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即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完善。就民族地区的森林保护而言,关键在于加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
9、乡土知识与民族民间森林文化
乡土知识与民族民间森林文化的发掘与整理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封山育林是利用森林自然演替的客观规律,借助天然更新的力量,辅之以人工诱导措施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封山育林是乡土知识中关于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比较重要的一块,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良好的民族传统,又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美德。
森林文化对于社区发展来说,首先是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观,使社区林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障因素。例如,苗族人民的图腾文化、居住文化、农耕文化、爱情文化可以整合为苗族人民的森林文化,并反过来促进苗族人民更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布依族的传统文化中,盛行着崇拜自然的观念,多数信仰山神,其中以敬奉社神、山神、石神、树神最为普遍。许多村寨均立土地庙,有的供奉雷神、门神、灶神、龙王等。
参考文献:
[1]邓维杰.当地社区是天然林有效保护和管理的主体[J].林业与社会2003(1).
[2]赖庆奎,李建钦.试论社区林业基层组织机构建设[J].林业与社会,2003(6).
[3]吴承旺.从自然崇拜到生态意识——浅谈布依族的生存智慧[J].理论与当代,1997.
[4]蔡磊.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