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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客体是民法上的“物”,亦即英美法上的“财产”,而不是期货合同.不惟商品期货如此, 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亦然.作为期货交易客体之“物”须满足利益化、法定化和数量化的要求.明确期货交易 客体为“物”,对于澄清非法期货交易“合同转让”的实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故应在《期货法》立法中规定, 得以商品或特定利益、权利等有形、无形财产进行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