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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率[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对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