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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偿还时的特征和顺序,以及无财产可破时的破产程序处理方式。实践中,以债务产生的时间和债务是否具有共益性界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适时适用破产终结程序,可以较好地保障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实现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制度下公平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