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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在我国是应当继续存在的,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问题;为了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全民所有的财产应当表现为国家所有权,使国家能真正反映全民意志。同时,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必须将其意志作用于各个企业及劳动者个人,具体途径便是承包责任制;承包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改革方向,只有通过它,才能把社会、集体、个人利益协调统一起来,使全民所有制得以高效地运转。而承包制的实质,在于使企业同各种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用契约形式予以强化,要完善契约式承包经营,尚需弄清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和企业与国家机关之间纠纷的裁判职能三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