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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网络创业认定对象包含在省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浙江省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而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同时,对认定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其中好评率成为主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