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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留守儿童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也越来越丰富。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文拟从留守儿童生存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所导致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促使留守儿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留守儿童;问题表现;原因分析;途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打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而未能得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据此,本文将儿童年龄解释为18周岁以下并予以分析。
一、留守儿童生存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心理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自卑、孤僻、性格内向、不愿与人沟通、人际交往能力差、社会化程度低。
2.学习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学习吃力,成绩差,自暴自弃甚至厌学。
3.师资力量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乡镇学校教师学历偏低,有的身兼数职,一个人负责多科的教学任务或一人管理多个班级,时间精力有限,既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学生,也不可能全面细致的完成教学计划。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等课程既没有老师去教也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甚至连这样的课程设置也没有。
4.行为出现偏差,道德失范现象多。在对留守儿童的访谈中了解到,班级中不乏有失窃现象,留守儿童中有小偷小摸行为,校园暴力现象突出。
5.安全没有保障,权益易受侵害。留守儿童学校距离居住地往往路途遥远,低年级儿童经常是天还没亮就要从家出发往学校赶,有的地方地势险峻,人烟稀少,对于他们来说可谓是个不小的挑战。而据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都发生在留守儿童中间。
二、留守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亲情缺失,监管不利
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与沟通的次数很少,难以得到父母的关爱,对于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惑无人诉说,其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由于家庭结构不健全,使得他们无法得到传统的家庭教育与指导。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各种心理问题,为今后人格的健康成长造成障碍。
目前,我国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隔代监护。指的是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隔代监护的弊端在于祖辈认知能力低,思想保守,与孙辈之间代沟较大,再加之身体精力都有限,自己的生活还难以完全自理,甚至有时会发生照顾责任倒置的情形,即由留守儿童去照顾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部分留守儿童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就要承担起家庭责任的重担。而身体较好的祖辈往往出于隔代亲情,对被抚养的儿童一味骄纵、溺爱而很少管教,抚养的重点放在对身体的照顾和物质的满足上,对于孩子求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难以解决。
2.委托监护。由与父母同辈的人予以监护,如叔、舅、姑、朋友等担负起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的弊端在于留守儿童在亲戚家中往往有寄人篱下之感。而亲戚朋友因孩子非亲生,往往心有顾虑,要么迁就顺从,要么不管不问,更有甚者,对孩子遗弃虐待,对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很大威胁。
3.单亲监护。一般是母亲监护,而父职角色缺失,对儿童早期的性格发展极易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性格发展不均衡,留守儿童易产生焦虑、抑郁、缺乏安全感的心理障碍。母亲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照顾孩子,农活也是一人承担,无法挤出时间去关注孩子的成长,从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对孩子身心的发展变化也往往会觉察不到,一旦出现问题,经常是为时已晚,追悔莫及。
4.监护缺失。留守儿童处于没人照顾、没人管的境地,一方面要维持自己日常生计,另一方面凡事都要靠自我解决,独立性是有了,但缺乏指导,对自己照顾不周,卫生习惯不好。学习也完全靠自觉,但中小学期间的学生学习意识不强,好玩是天性,常缺乏自我约束,有的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失衡,未能做好指引
特殊的成长经历势必会使得留守儿童面临更多的困扰,但学校不仅没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也显得过于简单粗暴。当问及对于班上的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处理时,得到的答案是送交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而学校保卫处的处理方式无非是打骂,但打骂的后果是大大激发了孩童的逆反心理,从而做出更多越轨行为。“双差生”也就应运而生。所谓双差生,就是指学习差、品行差的问题学生,这时如不能介入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这类学生就可能自暴自弃、玩世不恭,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
(三)社会不良诱因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加快,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等思潮席卷而来,留守儿童的父母大都学历不高,受此影响,大部分留守儿童认为学习没有多大用途,会识字、能算数就能像父母一样到城里打工赚钱。再加之受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学生就业现状堪忧,这一切都对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有些留守儿童不愿务农,贪图享乐,在精神生活极度匮乏的农村,往往闲散无聊,无所事事。随着互联网、手机等的普及,不良信息、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毒害作用越来越显著。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空间相对封闭,一旦接触到这些网络信息、网络游戏,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判断,很容易深陷其中,难以自拔,这就为留守儿童的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途径选择
(一)加大家庭教育投入,强化父母养育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谆谆教诲。父母的行为模式将成为孩子最先效仿的对象。所以,父母理应树立好榜样,外出务工期间,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为孩子选择适合的监护人。平时应多创造条件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孩子身心成长的特点,对其给以指导帮助,要让孩子时刻感受到父母对他的重视与关爱,转变重养不重教、养教分离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必然会导致儿童行为出现偏差。对此,当地民政部门可针对这部分务工人员开办家庭教育培训,对这些务工人员进行指导,使他们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在传递育儿经验的过程中定期组织集中交流,从而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引起父母们重视并提供帮助。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1.立法建议。改革现存的亲属法制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着与国际接轨的态度,我国应在此原则的指引下转变现存的立法思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子女角度出发来完善亲属法律法规,强化父母义务,加大对父母职责的规定,尽快让立法思想从父母的权利本位转换为义务本位。《婚姻家庭法》也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为儿童设立独立的诉讼代理人,该诉讼代理人能够比较客观的分析评价各方面的因素,为儿童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又补充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分别对遗弃罪与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五年,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对犯罪分子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2.司法建议。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三者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一方面,对于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在留守儿童中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增加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建立专门帮助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得权益受到侵犯的留守儿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对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农村留守少年,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拯救”的六字方针。有条件的法院应开设少年法庭,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让留守儿童的父母全方位的参与。积极开办未成年人管教机构,如条件有限也应分开管理,对这部分少年实施专门管辖,以防其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
(三)转变学校育人理念,合理设置课程
开展素质教育是当务之急,加强德育培养工作,对留守儿童要从价值观念上进行指引,使留守儿童树立信心,培养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针对留守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可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员及生活辅助老师,对于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早介入,及早解决。课程设置上理应加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的内容,对大一些的孩子还需开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指引,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展无疑会使得留守儿童得到该有的指导和帮助。
有些文献资料中提到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具有比较大的可行性。成长档案的建立可使留守儿童的经历被更多的教育工作者所了解,在留守儿童转学、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过程中,接手的学校可针对档案中提供的信息进行对号入座,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而联系卡的开办,必然有助于学校与父母的及时沟通,让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的现状,从而配合学校做好教育指导工作。
(四)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
留守儿童是三农问题的衍生物,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弱化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消除制度壁垒,具体说来,比较有操作性的是在就业条件、社会保障、退休制度、教育资源等方面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降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门槛,使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教学资源。政府方面应积极鼓励开办乡镇企业,这样可以在部分程度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城市就业的压力。非政府的社区服务机构可以定期开办农民工职业教育,使广大的农民工队伍提高素质,多掌握一门技能,以便使就业空间进一步加大,增加进入第三产业的机会和能力。当然,这一过程是漫长而又艰巨的,需要政府做出更多的努力。
总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关爱留守儿童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一份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刘震、赵景欣、申继亮.农村留守儿童的情绪与行为适应特点[ J ]. 中国教育学刊,2007, (06) .
[2] 林宏.福建省“留守孩”教育现状的调查[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
[3] 吴丽凤.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法律探讨[J].乡镇经济,2007,(09).
[4] 姚云.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及教育应对[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07).
[5] 刘屹、唐绍洪.对“留守儿童”亲情教育缺失的理性思考[J] .社会科学家,2006,(06).
[6] 高亚兵.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教育与管理,2010,(03).
[7] 崔丽娟、郝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困境的反思与对策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07,(11).
[8] 曹加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问题及策略思考[J].教育科学论坛,2005,(10).
关键词:留守儿童;问题表现;原因分析;途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打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而未能得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据此,本文将儿童年龄解释为18周岁以下并予以分析。
一、留守儿童生存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心理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自卑、孤僻、性格内向、不愿与人沟通、人际交往能力差、社会化程度低。
2.学习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学习吃力,成绩差,自暴自弃甚至厌学。
3.师资力量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乡镇学校教师学历偏低,有的身兼数职,一个人负责多科的教学任务或一人管理多个班级,时间精力有限,既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学生,也不可能全面细致的完成教学计划。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等课程既没有老师去教也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甚至连这样的课程设置也没有。
4.行为出现偏差,道德失范现象多。在对留守儿童的访谈中了解到,班级中不乏有失窃现象,留守儿童中有小偷小摸行为,校园暴力现象突出。
5.安全没有保障,权益易受侵害。留守儿童学校距离居住地往往路途遥远,低年级儿童经常是天还没亮就要从家出发往学校赶,有的地方地势险峻,人烟稀少,对于他们来说可谓是个不小的挑战。而据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都发生在留守儿童中间。
二、留守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亲情缺失,监管不利
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与沟通的次数很少,难以得到父母的关爱,对于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惑无人诉说,其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由于家庭结构不健全,使得他们无法得到传统的家庭教育与指导。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各种心理问题,为今后人格的健康成长造成障碍。
目前,我国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隔代监护。指的是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隔代监护的弊端在于祖辈认知能力低,思想保守,与孙辈之间代沟较大,再加之身体精力都有限,自己的生活还难以完全自理,甚至有时会发生照顾责任倒置的情形,即由留守儿童去照顾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部分留守儿童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就要承担起家庭责任的重担。而身体较好的祖辈往往出于隔代亲情,对被抚养的儿童一味骄纵、溺爱而很少管教,抚养的重点放在对身体的照顾和物质的满足上,对于孩子求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难以解决。
2.委托监护。由与父母同辈的人予以监护,如叔、舅、姑、朋友等担负起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的弊端在于留守儿童在亲戚家中往往有寄人篱下之感。而亲戚朋友因孩子非亲生,往往心有顾虑,要么迁就顺从,要么不管不问,更有甚者,对孩子遗弃虐待,对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很大威胁。
3.单亲监护。一般是母亲监护,而父职角色缺失,对儿童早期的性格发展极易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性格发展不均衡,留守儿童易产生焦虑、抑郁、缺乏安全感的心理障碍。母亲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照顾孩子,农活也是一人承担,无法挤出时间去关注孩子的成长,从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对孩子身心的发展变化也往往会觉察不到,一旦出现问题,经常是为时已晚,追悔莫及。
4.监护缺失。留守儿童处于没人照顾、没人管的境地,一方面要维持自己日常生计,另一方面凡事都要靠自我解决,独立性是有了,但缺乏指导,对自己照顾不周,卫生习惯不好。学习也完全靠自觉,但中小学期间的学生学习意识不强,好玩是天性,常缺乏自我约束,有的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失衡,未能做好指引
特殊的成长经历势必会使得留守儿童面临更多的困扰,但学校不仅没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也显得过于简单粗暴。当问及对于班上的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处理时,得到的答案是送交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而学校保卫处的处理方式无非是打骂,但打骂的后果是大大激发了孩童的逆反心理,从而做出更多越轨行为。“双差生”也就应运而生。所谓双差生,就是指学习差、品行差的问题学生,这时如不能介入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这类学生就可能自暴自弃、玩世不恭,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
(三)社会不良诱因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加快,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等思潮席卷而来,留守儿童的父母大都学历不高,受此影响,大部分留守儿童认为学习没有多大用途,会识字、能算数就能像父母一样到城里打工赚钱。再加之受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学生就业现状堪忧,这一切都对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有些留守儿童不愿务农,贪图享乐,在精神生活极度匮乏的农村,往往闲散无聊,无所事事。随着互联网、手机等的普及,不良信息、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毒害作用越来越显著。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空间相对封闭,一旦接触到这些网络信息、网络游戏,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判断,很容易深陷其中,难以自拔,这就为留守儿童的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途径选择
(一)加大家庭教育投入,强化父母养育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谆谆教诲。父母的行为模式将成为孩子最先效仿的对象。所以,父母理应树立好榜样,外出务工期间,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为孩子选择适合的监护人。平时应多创造条件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孩子身心成长的特点,对其给以指导帮助,要让孩子时刻感受到父母对他的重视与关爱,转变重养不重教、养教分离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必然会导致儿童行为出现偏差。对此,当地民政部门可针对这部分务工人员开办家庭教育培训,对这些务工人员进行指导,使他们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在传递育儿经验的过程中定期组织集中交流,从而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引起父母们重视并提供帮助。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1.立法建议。改革现存的亲属法制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着与国际接轨的态度,我国应在此原则的指引下转变现存的立法思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子女角度出发来完善亲属法律法规,强化父母义务,加大对父母职责的规定,尽快让立法思想从父母的权利本位转换为义务本位。《婚姻家庭法》也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为儿童设立独立的诉讼代理人,该诉讼代理人能够比较客观的分析评价各方面的因素,为儿童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又补充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分别对遗弃罪与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五年,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对犯罪分子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2.司法建议。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三者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一方面,对于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在留守儿童中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增加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建立专门帮助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得权益受到侵犯的留守儿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对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农村留守少年,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拯救”的六字方针。有条件的法院应开设少年法庭,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让留守儿童的父母全方位的参与。积极开办未成年人管教机构,如条件有限也应分开管理,对这部分少年实施专门管辖,以防其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
(三)转变学校育人理念,合理设置课程
开展素质教育是当务之急,加强德育培养工作,对留守儿童要从价值观念上进行指引,使留守儿童树立信心,培养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针对留守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可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员及生活辅助老师,对于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早介入,及早解决。课程设置上理应加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的内容,对大一些的孩子还需开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指引,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展无疑会使得留守儿童得到该有的指导和帮助。
有些文献资料中提到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具有比较大的可行性。成长档案的建立可使留守儿童的经历被更多的教育工作者所了解,在留守儿童转学、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过程中,接手的学校可针对档案中提供的信息进行对号入座,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而联系卡的开办,必然有助于学校与父母的及时沟通,让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的现状,从而配合学校做好教育指导工作。
(四)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
留守儿童是三农问题的衍生物,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弱化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消除制度壁垒,具体说来,比较有操作性的是在就业条件、社会保障、退休制度、教育资源等方面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降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门槛,使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教学资源。政府方面应积极鼓励开办乡镇企业,这样可以在部分程度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城市就业的压力。非政府的社区服务机构可以定期开办农民工职业教育,使广大的农民工队伍提高素质,多掌握一门技能,以便使就业空间进一步加大,增加进入第三产业的机会和能力。当然,这一过程是漫长而又艰巨的,需要政府做出更多的努力。
总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关爱留守儿童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一份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刘震、赵景欣、申继亮.农村留守儿童的情绪与行为适应特点[ J ]. 中国教育学刊,2007, (06) .
[2] 林宏.福建省“留守孩”教育现状的调查[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
[3] 吴丽凤.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法律探讨[J].乡镇经济,2007,(09).
[4] 姚云.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及教育应对[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07).
[5] 刘屹、唐绍洪.对“留守儿童”亲情教育缺失的理性思考[J] .社会科学家,2006,(06).
[6] 高亚兵.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教育与管理,2010,(03).
[7] 崔丽娟、郝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困境的反思与对策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07,(11).
[8] 曹加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问题及策略思考[J].教育科学论坛,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