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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是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中人为设计的制约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必须根植于我国具体的体育产业经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环境,切合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步伐。综观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不管各种监管模式如何变化、组合,基本的模式可以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三种模式。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还无法达到充分有效的现阶段,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理应以政府适度管制为主。
关键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1-1473-03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是指政府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限制、管理和监督。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是体育产业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管制者、被管制者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供给和需求不断博弈的过程,是财富的转移。近年来,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一系列“丑闻”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焦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还必须要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1政府适度管制是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
1.1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市场虽然起步晚、历史短,但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体育产业市场,由于早期制度设计的局限以及改革措施的不配套,一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正逐步演变成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结构、市场参与主体、体育法制建设与执法环境等几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资人、发行人、服务机构、自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多元主体尚不健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设计和角色定位还不明确;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和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隐瞒公司重大经营信息,恶意逃避信息披露监管,加上部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不强,误导投资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规模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筹集资金效益低、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等。因此,就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不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主要作为大股东圈钱的场所存在,充其量只能达到“弱势有效”,单纯靠行业自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行业自律必须与外部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外部监督管理为主导。同时外部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的相互补充和有机结合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监管主流。因此在我国尚未达到强势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行业自律在现阶段只能居于补充地位,迫切需要一个强势的外部监督管理力量来进行适当扶持和监管,才能有效地维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5],这股力量在我国非政府莫属。同时,加入WTO和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绝好的机会[6]。
1.2监管的主要目标必须定位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标是主体行为的出发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不同,相应的监管模式也不相同。综观世界各国,一般来说,侧重于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的国家倾向于选择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而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家则倾向于选择政府或独立的监管模式。我国《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在流通股中又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因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一旦得不到有效监管,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只能选择“用脚投票”,这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致命的打击,同时也不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应选择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独立监管模式在我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我国具体的国情而言,一味效仿PCAOB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首先,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远未成熟的我国,作为监管最强势的力量当属政府;其次,作为一个民间机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如果也是由上市公司分摊,则该组织与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必然紧密,很难保持在监管过程中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再次,在职能范围的划分上,与证监会、中注协的职能进行衔接,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必将成为难题;最后,专业人员的薪酬,如果按市场价格来付费,则现有的体育法律环境使其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同时该机构人员在专业上能否具有超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等问题都有待探讨。
1.3政府长期以来在体育产业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我国相当长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经济理论界的探索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已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体育经济向市场体育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虽然社会主义市场体育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但体育产业市场取向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体育产业市场在我国体育经济中分配资源,特别是要素资源的作用要远远小于政府。在长期计划体育经济体制政府配置资源的惯性下,政府对体育经济存在着强有力的调控,部分体育产业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包括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在内的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国家政策性的保护,体育产业市场波动性很大,资本尚不能“趋利性”自由流动;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存在显性和隐性的障碍;经理人市场还处于雏形阶段;宏观价税体制也有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政府对价格的干预仍然是体制上的;即便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消除政府垄断、给国外资本以国民待遇迫在眉睫,但政府垄断意识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政府在体育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在公众的意识中仍广泛被接受。
1.4计划体育经济体制下体育经济运行的教训世界各国的事实表明,绝对无管制的体育产业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体育经济的发展。只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互惠互利,增强国家经济实力。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特色就是政府干预,所有的职能缺位全由政府一手包办,政府的过多干预,使体育经济缺乏了效率和活力,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又常常导致“政府失灵”。因此,我们不能再重复过去的老路,实行计划体育经济,政府高度管制,那只能扼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年轻而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体系,体育产业市场上的自发力量,会推动改革和开放的深化,会自主地推动体育经济发展。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从初创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逐渐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就让市场去调节,市场应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因素。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既无法以行业自律为主,独立监督管理也无法达成既定目标,只有采取政府适度管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基本模式。政府作为强势监督管理力量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责无旁贷,但也不是微观层面上的面面俱到、高度管制,而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应更多地着眼于宏观层面,逐步由直接干预向方向调节过渡,既不完全信赖市场力量,也不滥用政府权力,从而达到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2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实行政府适监管模式的框架性建议
2.1逐步将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真正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一直是我国体育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因此,有些工作自律性组织将比政府更胜任监管任务,转交给自律组织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那么就应该让自律性组织承担。政府作为监督管理机构,有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但由于受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能力、专业特点所限,在不少方面必然相对欠缺,应集中资源搞好监督和协调,不要妨碍市场参与者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当然,市场参与者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发挥作用的效果怎么样,又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尤其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机构,其诚信程度和各方面管理能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化的进程中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体育产业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既要将其正常运行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在现阶段又要完善体育产业市场组织结构,建立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新闻媒体、网络服务与信息技术提供商、登记结算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良性互动平台,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2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完善其内部治理政府适度监督管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直接干预的高度管制,也不是对所有环节都宏观调控的市场监督管理,而是在制定规则、监督规则的实施和“违法必究”的主要职能框架下,对薄弱的基础性环节强化监管,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成熟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透明而畅通的信息,特别是需要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从“中体产业”、“北方五环”、“青岛双星”到“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等,可谓是“前仆后继”“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尤其普遍。因此,在我国目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还无法“强势有效”的情况下,政府管制的主要目标应是加强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股东的受托责任,敦促高管层对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负责。此外,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要同时进行,政府应努力推进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3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淡化所有者色彩目前,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主要由证监会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但长期以来,证监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是在体育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淡化国有所有者色彩的问题。过去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出资人代表不明确,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带有所有者色彩,即代行国有所有者的监管职能。实际上证监会作为 监管者,要想维护“三公”原则就要避免具有所有者色彩。只有明确定位,证监会才能在公正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大、小股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体育企业。同时,在我国,证监会部分权力还没有被法律所明确授予,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权直接调查,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是无权调查,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与其职能还不够配套和吻合。因此,随着体育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技术和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督管理理念,建立健全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明确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监督管理的执行力。此外,在现阶段,要进行政府适度管制,证监会应尤其注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随着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成长和成熟,选择适当的时机,逐步通过放松管制而将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不断增强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能够更自主地健康运行。
2.4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制定市场规则,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在我国,严重缺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已使得体育产业上市公司造假成为制度性的特征。因此,政府应着力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清理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大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违规成本。应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制建设,促进体育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净化市场发展环境,为体育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违规者的预期违规收益一旦大于违规成本,市场违规就会不断蔓延。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改革执法程序,杜绝一切人脉因素,按照健全现代体育产业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张保华,李江帆,李冠霖等.中国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J].体育科学,2007,27(4):22-30.
[2] 王璋.北京奥运会资本市场运作模式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27(3):53-56.
[3] 张平,户蕴情.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秩序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6,27(1):22-24.
[4] 范柏乃,著.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
关键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1-1473-03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是指政府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限制、管理和监督。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是体育产业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管制者、被管制者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供给和需求不断博弈的过程,是财富的转移。近年来,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一系列“丑闻”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焦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还必须要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1政府适度管制是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
1.1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市场虽然起步晚、历史短,但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体育产业市场,由于早期制度设计的局限以及改革措施的不配套,一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正逐步演变成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结构、市场参与主体、体育法制建设与执法环境等几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资人、发行人、服务机构、自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多元主体尚不健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设计和角色定位还不明确;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和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隐瞒公司重大经营信息,恶意逃避信息披露监管,加上部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不强,误导投资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规模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筹集资金效益低、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等。因此,就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不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主要作为大股东圈钱的场所存在,充其量只能达到“弱势有效”,单纯靠行业自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行业自律必须与外部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外部监督管理为主导。同时外部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的相互补充和有机结合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监管主流。因此在我国尚未达到强势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行业自律在现阶段只能居于补充地位,迫切需要一个强势的外部监督管理力量来进行适当扶持和监管,才能有效地维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5],这股力量在我国非政府莫属。同时,加入WTO和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绝好的机会[6]。
1.2监管的主要目标必须定位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标是主体行为的出发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不同,相应的监管模式也不相同。综观世界各国,一般来说,侧重于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的国家倾向于选择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而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家则倾向于选择政府或独立的监管模式。我国《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在流通股中又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因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一旦得不到有效监管,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只能选择“用脚投票”,这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致命的打击,同时也不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应选择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独立监管模式在我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我国具体的国情而言,一味效仿PCAOB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首先,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远未成熟的我国,作为监管最强势的力量当属政府;其次,作为一个民间机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如果也是由上市公司分摊,则该组织与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必然紧密,很难保持在监管过程中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再次,在职能范围的划分上,与证监会、中注协的职能进行衔接,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必将成为难题;最后,专业人员的薪酬,如果按市场价格来付费,则现有的体育法律环境使其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同时该机构人员在专业上能否具有超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等问题都有待探讨。
1.3政府长期以来在体育产业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我国相当长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经济理论界的探索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已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体育经济向市场体育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虽然社会主义市场体育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但体育产业市场取向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体育产业市场在我国体育经济中分配资源,特别是要素资源的作用要远远小于政府。在长期计划体育经济体制政府配置资源的惯性下,政府对体育经济存在着强有力的调控,部分体育产业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包括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在内的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国家政策性的保护,体育产业市场波动性很大,资本尚不能“趋利性”自由流动;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存在显性和隐性的障碍;经理人市场还处于雏形阶段;宏观价税体制也有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政府对价格的干预仍然是体制上的;即便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消除政府垄断、给国外资本以国民待遇迫在眉睫,但政府垄断意识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政府在体育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在公众的意识中仍广泛被接受。
1.4计划体育经济体制下体育经济运行的教训世界各国的事实表明,绝对无管制的体育产业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体育经济的发展。只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互惠互利,增强国家经济实力。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特色就是政府干预,所有的职能缺位全由政府一手包办,政府的过多干预,使体育经济缺乏了效率和活力,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又常常导致“政府失灵”。因此,我们不能再重复过去的老路,实行计划体育经济,政府高度管制,那只能扼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年轻而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体系,体育产业市场上的自发力量,会推动改革和开放的深化,会自主地推动体育经济发展。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从初创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逐渐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就让市场去调节,市场应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因素。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既无法以行业自律为主,独立监督管理也无法达成既定目标,只有采取政府适度管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基本模式。政府作为强势监督管理力量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责无旁贷,但也不是微观层面上的面面俱到、高度管制,而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应更多地着眼于宏观层面,逐步由直接干预向方向调节过渡,既不完全信赖市场力量,也不滥用政府权力,从而达到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2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实行政府适监管模式的框架性建议
2.1逐步将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真正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一直是我国体育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因此,有些工作自律性组织将比政府更胜任监管任务,转交给自律组织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那么就应该让自律性组织承担。政府作为监督管理机构,有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但由于受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能力、专业特点所限,在不少方面必然相对欠缺,应集中资源搞好监督和协调,不要妨碍市场参与者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当然,市场参与者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发挥作用的效果怎么样,又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尤其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机构,其诚信程度和各方面管理能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化的进程中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体育产业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既要将其正常运行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在现阶段又要完善体育产业市场组织结构,建立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新闻媒体、网络服务与信息技术提供商、登记结算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良性互动平台,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2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完善其内部治理政府适度监督管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直接干预的高度管制,也不是对所有环节都宏观调控的市场监督管理,而是在制定规则、监督规则的实施和“违法必究”的主要职能框架下,对薄弱的基础性环节强化监管,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成熟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透明而畅通的信息,特别是需要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从“中体产业”、“北方五环”、“青岛双星”到“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等,可谓是“前仆后继”“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尤其普遍。因此,在我国目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还无法“强势有效”的情况下,政府管制的主要目标应是加强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股东的受托责任,敦促高管层对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负责。此外,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要同时进行,政府应努力推进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3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淡化所有者色彩目前,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主要由证监会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但长期以来,证监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是在体育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淡化国有所有者色彩的问题。过去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出资人代表不明确,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带有所有者色彩,即代行国有所有者的监管职能。实际上证监会作为 监管者,要想维护“三公”原则就要避免具有所有者色彩。只有明确定位,证监会才能在公正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大、小股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体育企业。同时,在我国,证监会部分权力还没有被法律所明确授予,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权直接调查,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是无权调查,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与其职能还不够配套和吻合。因此,随着体育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技术和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督管理理念,建立健全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明确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监督管理的执行力。此外,在现阶段,要进行政府适度管制,证监会应尤其注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随着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成长和成熟,选择适当的时机,逐步通过放松管制而将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不断增强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能够更自主地健康运行。
2.4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制定市场规则,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在我国,严重缺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已使得体育产业上市公司造假成为制度性的特征。因此,政府应着力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清理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大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违规成本。应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制建设,促进体育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净化市场发展环境,为体育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违规者的预期违规收益一旦大于违规成本,市场违规就会不断蔓延。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改革执法程序,杜绝一切人脉因素,按照健全现代体育产业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张保华,李江帆,李冠霖等.中国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J].体育科学,2007,27(4):22-30.
[2] 王璋.北京奥运会资本市场运作模式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27(3):53-56.
[3] 张平,户蕴情.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秩序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6,27(1):22-24.
[4] 范柏乃,著.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